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转板上市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转板上市地点及板块;

(二)转板上市的证券种类和数量;

(三)以取得深交所同意转板上市决定为生效条件的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事项;

(四)决议的有效期;

(五)对董事会办理本次转板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

(六)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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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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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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