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沐说新三板深改:投资者根据非公办法第46条判断非法老股转让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21日北京消息,今天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那么刘子沐团队就为大家逐条来解读。

新三板企业主意了,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挂牌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对于第46条来说,规定非常明确,但是如何执行和落地却很难。例如,个人传播和利用虚假内幕信息推荐老股的行为,以内幕消息为由,建议他人买卖新三板股票的行为,至今未有个案。从监管部门网站的可以查询到个案都是以公司为主体,追究个人责任并判决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违规的老股转让的公司会在销售完成之后,把公司注销或是申请破产,以此来逃避监管部门的追查。

但是,新三板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一条款,判断向你推荐股票的机构或个人是不是合法合规。正规的金融机构是不会利用内幕信息向你推荐个股或买卖建议的。在阅读公开市场数据、报告、文章、报道时,如果出现内幕信息,那么这样的内容多半是虚假,不可以因此做出投资决策。

新三板报接到的多起投资者维权信息来看,非法机构或个人都是利用企业未来业绩巨增的虚假信息、即将IPO上市的虚假信息,利润即将释放的虚假信息等诱惑投资者。

因此,第46条的另一个用在于,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一条保护自己。例如,在有机构和个人向你推荐和建议交易新三板股票时,你可以录音录像取证,或向新三板的监管部门咨询,如果需要维权,这就是第一手的证据。对于个人利用内幕信息推荐,要让对方出具身份证明,推荐理由等书面内容。

伴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普及,第46条的可落地性将越来越强,对于机构和个人的追查能力,监管能力也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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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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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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