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与《意见稿》相比有这几点变化

12月2日晚间,市场密切关注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发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能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和银行理财子公司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办法》为银行理财业务建立起法律体系,为打破刚兑奠定了制度基础。
10月19日—11月18日,银保监会就《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区别调整:

1、股权管理

《意见稿》要求,无论是发起子公司的商业银行,还是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都要求: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载明;
正式《办法》要求,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在银行理财子公司章程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解读: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股权管理方面,采纳市场机构反馈意见,在鼓励各类股东长期持有理财子公司股权、保持股权结构稳定的同时,为理财子公司下一步引入境内外专业机构、更好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举措预留空间。
在市场人士看来,银行理财子公司是“信托+公募”的超级牌照,对于外资机构有一定吸引力。

2、自有资金投资要求  

《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
正式《办法》第三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自营业务操作相分离,其自有资产与发行的理财产品之间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解读: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适度放宽自有资金使用范围,允许理财子公司在严格遵守风险管理要求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相较于《意见稿》,《办法》考虑到市场的公平准入,给理财子公司开放了一定空间。由于是关联交易,监管部门主要强调,不能进行利益输送,对于自营产品和代销产品都应当按照商业原则定价,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3、内控隔离和交易监管

意见稿中没有,正式《办法》新增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理财产品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内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银行理财子公司申报,并不得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上述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内控隔离和交易管控方面,参照同类资管机构监管制度,在投资管理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以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监管要求。

4、配套办法: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

与《意见稿》一致,《办法》第四十五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相关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解读: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已着手制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管理等配套监管制度。这两项配套制度最为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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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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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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