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公开发行信披要求:申报文件财务数据有效期6个月

挖贝网1月19日消息,为推动新三板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落地,今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实施了2件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据介绍,以上文件提出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明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制作和报送要求,并列明申请文件目录。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指出,该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及更新材料。

文件第四条介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个月。

文件第五条介绍,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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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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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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