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2020年1月22日-北京消息,自新三板报宣布与高文律所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已有数十位投资者咨询维权事宜。可见,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能流于形式。天天喊着降门槛、鼓吹新三板市场超深赶沪的所谓专家学者,不如把心思放在如何为投资者服务上。新三板报及子沐团队虽然很多事情做不好,但是我们是真心在落实全国股转公司政策,在让投资者有获得感。
现实:维权律师稀缺
新三板报一直想将为新三板投资者服务的机构联合起来,但就这么一点小事都难以实现。因为商业利益的问题,新三板投资者的维权需求属于非标诉讼一类,但愿意承接非标诉讼的律师非常少。
为什么愿意承接非标诉讼的律师稀缺呢?
这是因为A股市场的诉讼业务不仅多,律师还能名利双收。A股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完善,能极大地降低案件的难度,而且投资者众多,再加上新《证券法》的实施,使得集体诉讼的阻力极小。另外就是主流媒体也愿意采访此类维权律师。案件多,代理费多、品牌宣传多,所以,擅长于此类诉讼的律师业务繁多。
而新三板市场正好相反,新三板的制度建设还是继续,适用的法律法规还在不完善,前几年老股转板还适用《公司法》,这几年才纳入新《证券法》体系。而且投资者少,想发起一场诉讼,还要先发起受害投资者寻人启示。主流媒体更是不愿意宣传新三板市场维权这类小众事件。最重要的是,非标诉讼代理费用高,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负担。
因此,就造成了新三板市场上维权律师的稀缺。李明燕律师是少数愿意接手此类案件的律师之一。除有一颗愿意为投资者服务的心以外,还要用A股代理案件的收入补贴非标团队。
所以,新三板的投资者要提前做好保护自己的准备,降低律师前期收集证据的工作。
方法一:投资时要注意保留证据
投资者当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再想找证据已经晚了。在诉讼中,所有的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才能有效获得法院的支持。孤立的证据很难获得有效的支持,截屏等没有时间戳和无法证明有来源的旁证更是难以成为有效证据。
比如,在某证券公司代销某新三板基金时,销售人员或基金公司以IPO转板为推销理由,而其基金合同上却没有列明。在基金亏损清盘时,投资者维权的有力证据是当初“IPO转板推销”交流记录或录音录像。
又或是,投资者加入某新三板个股群里,群里的消息使您做出投资决策时,或忽悠、劝说指导大家交易时,请立即保留聊天记录,及发布者的微信ID。
现在,新《证券法》甚至可以将责任追责至媒体和自媒体的文章,所以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事先保留好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最有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保本、承诺保收益,发布内幕消息、直接推荐个股、指导投资等。
方法二:不要签署格式协议
最近有投资者咨询我们,某些退市企业违反承诺回购协议,躲避回购,甚至拒绝回购的事件该怎么处理。其实,在这之前,新三板报子沐研究已经给我们的付费会员出过主意。“就在签署的回购协议里增加一个不可撤销条款和一条免责条款。”
不可撤销条款是指:回购承诺不因公司后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而更改。免责条款是指:公司退市后,投资者依旧为财务投资人,所持有的股份的债务责任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同时要求给出回购股份的明确时间区间。
这是因为一家公司的最高决策权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授权给董事会具体执行。当公司控股股东达到绝对控股可相对控股时,公司实际行为就不由中小股东决定了。
公司可以在新三板摘牌时承诺回购,以达到摘牌目的。也可以在摘牌之后通过股东大会取消这一承诺,这样的行为从法律程序上讲是合法。所以投资者签署退市企业回购协议时,不能按格式合同签署,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新三板投资者从资本市场的财务投资者的身份,会随着企业的摘牌成为普通投资者。身份的变化会导致投资者的责任义务发生变化。从风险角度上看,新三板投资者或需要分担企业债务风险。
方法三:保持与其他投资者的联系
新三板维权需要一定的持股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则无法有效维权。因此,保持与其他投资者的联系十分有必要。高文律所李明燕律师就天天在寻找受害投资者的过程中。加强投资者之间的联系,不仅有利于提升维权的效率,还可能一起保留和收集证据。
投资者保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涉及法律程序后,律师的前期工作也非常繁重。对每一条线索和文件条款都要锱铢必较。李明燕律师告诉子沐研究,他们在维权案件中,往往要费劲力气寻找受害者,还要花很多时间寻找证据。
因为此类维权的特点是多对一。是多位投资者对企业一方,而企业方不仅有资金优势还是委托优势。而投资者人数多了以后,对于具体的赔偿条款很难达成共识,增加了维权的难度。虽然新《证券法》已经在投资者保护进行的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时,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方法四:只认券商系统的标准化交易
对于投资者来说,谁都愿意获取高额的回报。所以在利益的引诱下,难免被销售机构迷惑。前些前,代持销售老股的事件经常发生,有的为员工代持,有的为外部投资者代持。还有的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
当全国股转公司严查股权代持时,这些企业和销售机构又转变思路,将代持关系转换为借贷关系、第三方股权关系。甚至不承认代持的行为。而对一投资者来说,一方面,对企业的了解有限。一方面抱有侥幸的心里。对违规行为一忍再忍。最后发现自己受骗时,也难以挽回损失。
上述的一切,都缘于非正常的交易。证券市场的交易非常标准化,那就是以券商交易系统为代表的标准化交易。而代持等行为、借贷的行为、第三方股权投资的行为,是跳出这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从对公账户打款、个人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代收等式实现。可以说,只要不是通过正规券商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行为,将是违规交易。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监管部门对于代持关系的查处是相当严格的,但是对于从代持行为转换为借贷关系、或是第三方股权关系则难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因为法律关系的变更,维权使用的法律条款也就发生的相应的变化。
新三板报及子沐研究将与高文律所李明燕律师团队共同为新三板报会员服务,无论成败,尽心尽力。
数据有问题!
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密码保护
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