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的相关安排?

新三板报-2021年5月28日-北京消息,今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对此,答复记者提问。

记者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不再属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那么如何理解《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中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的相关安排?

答: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股票不再公开转让,不再属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其中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也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或挂牌,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需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等义务,根据证监会《指导意见》要求,其股票应当进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摘牌证券服务专区转让。

专区为此类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渠道,主要安排有:

一是为充分提示风险,专区实行有别于挂牌期间的代码和简称,代码首三位为405-409,简称首两位字符为“DC”;

二是专区依法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按基础层标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T+5机制,满足投资者的基本转让需求,同时防范风险传导;

三是区别于挂牌期间的主办券商,专区中证券公司不承担持续督导职责,只代为办理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在专区中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并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相关规定报告公司重大事项、核查或协助核查指定事项。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全国股转公司将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专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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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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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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