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安排

新三板报-2021年5月28日-北京消息,今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对此,答复记者提问。

记者问:请介绍一下《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安排。

答:《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强化市场出清功能,参考“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作出如下安排:

一是《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触及《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即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之外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关于强制终止挂牌的规定。

二是《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即连续两年被会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将被强摘),以2020年作为首个起算年度;适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八项的(即最近24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将被强摘),以最近一次受到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起算。

三是挂牌公司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发布前已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决定的,不适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新增的强制摘牌整理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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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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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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