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代持拧成乱麻 杰事杰控股股东身陷股权100%司法轮候冻结

今天(1月7日),杰事杰(834166)同时发布两份公告,一份是获得安徽品牌产品称号,一份是股权司法轮候冻结。前者说明公司业务发展越来越好,后而则说表公司可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什么是司法轮候冻结呢?百度百科解释: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可以理解为“多个债主上门,轮流讨债”。对于投资者而言,属于利空,对于杰事杰来说,属于重大利空。
今日发布司法轮候冻结的原因为: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公司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第一大股东上海杰事杰、杨桂生(上海杰事杰法人)、范伟银行存款3000万,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而这已经是第四次司法冻结公告了。
在本次司法轮候冻结之前,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上海杰事杰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100%被司法冻结了。这才导致了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的风险。
既然是司法轮候冻结,也就不止这一份公告,新三板报查询到,杰事杰的2017年6月20日,2018年1月3日,2018年3月1日均发布了股权司法冻结公告。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杰事杰出事如此风险呢?
第一次冻结发生在2017年6月,甘肃建新实业集团在2015年3月27日向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借款5亿元,上海杰事杰做了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结果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没有如期偿还供款,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要冻结上海杰事杰的8985万股,但是在冻结的前一天,杰事杰在新三板二级市场上转让了300万股。结果只能冻结8685万股。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记录,此时的甘肃建新实业集团已经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了破产重整,案件判决是管辖权异议,并没有给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说明。

此时的杰事杰还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宣称对公司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只是成了在实控人变化的潜在风险。次时的第一大股东上海杰事杰持有1.2685亿股,占比50.80%,限售股3400万股,占比14.78%。司法冻结的股份只占37.76%。
这300万股那里去了呢?在新三板二级市场发生了比较可疑的股权交易:
在司法冻结之后的四个转让日中,杰事杰均出现了超过1000万的成交,2017年6月20日,转让300万股,成交额1800万元。26日,成交300万股,成交额1800万元,27日、28日,同样的股份,同样的成交额。算上冻结之前的一次,共计发生了5次300万股,1800万元的转让。
根据杰事杰6月30日发布的“对外担保解除公告”显示,上海杰事杰为海恒集团委托微商银行某支行向上海载和发放贷款3亿元,上海杰事杰为上海载和提供但保,债券本金2.95亿元。之后上海载各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本息,海恒集团将上海载和的剩余债权移交给了中国信达资产,之后,上海杰事杰分别以货币偿还了1800万元,以股低债偿还了9000万元。这1800万元与股权交易的1800万元金额一样。
第二次冻结公告发生在2018年1月3日。第一大股东上海杰事杰的8091万股司法冻结,其中包括,之前被冻结的5221万股派生的股份。也就是第批被冻结的股份有2880万股,于2017年11朋30日被冻结,而直到第二年的1月3日才发布公告。
此次冻结的原因是,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与上海杰事杰和杨桂生(上次冻结的人员)上海载和的借款纠纷。此次冻结了上海杰事杰的全部股份1.6776亿股,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0%。至此,公司对外表示,公司存在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第三次冻结发生在2017年3月1日,依然是海恒集团与上海载和、上海杰事杰的借款纠纷案,只是被冻结的股份上升到了7320万股。进入了司法轮候冻结状态。
由于公开信息所限,没有找到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书,但是对海恒集团与上海杰事杰之间到底什么关系似乎难以梳理。海恒集团就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的控股的企业,而上海载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又是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这第二次和第三次冻结的背后究竟怎么回事,在2017年已经对外担保解除的海恒与上海杰事杰之间1.08亿的债务之后,怎么又出现了近1.4亿元的债务责任?

综上所述,已经很从杰事杰的公告序列中摸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了,但是有一点是可能肯定的,就是杰事杰公司原本是准备IPO上市的,为此,上海杰事杰做了诸多的努力。这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民终4385号中就能看到:

现在,控股股东身陷入司法轮候冻结,想到再次冲击IPO,估计困难了。而在如此繁琐的纠纷及审理期间,新三板公司杰事杰荣获安徽名牌产品称号,终止了2015年的股权激励,通过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荣获“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等荣誉。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