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1.中国证券报: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对挂牌及终止挂牌审查业务、特定事项协议业务进行优化改革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全国股转公司本次对新三板股票挂牌及终止挂牌审查业务、特定事项协议业务进行优化改革,是新三板存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市场基础性制度、把好市场入口和出口关、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此次改革的目的,

一是进一步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减证便民”、优化流程、完善服务,便利投资者参与。

二是做到“阳光办市场”,切实提升新三板市场透明度和运行效率。

三是聚焦市场关切,着力解决市场运行中的“痛点”和“难点”,提高各类主体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

四是提升业务办理规范性,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2.上海证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指引》对新三板股票挂牌审查业务全流程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推进挂牌审查工作公开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共五章二十二条。《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挂牌审查程序。公布挂牌审查具体流程,规范补充审计、再次申请等事项,明确出具反馈意见与落实反馈意见的时限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并完善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受理即披露”原则,全国股转公司接收申请材料后,即在网站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主办券商推荐报告等文件。项目审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反馈意见及其回复、审查进程均挂网披露;

三是加强对在审项目的管理。对挂牌审查项目的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3.中国证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规定的挂牌审查包括哪些环节,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是否明确?

新闻发言人:《指引》规定了挂牌审查流程包括申请与受理、出具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质控会、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办结归档等环节。全国股转公司在项目受理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发出反馈意见;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20个转让日)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如需再次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发出反馈意见。

 

4.全景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对于在审项目有哪些特殊事项规定?

新闻发言人:《指引》对在审项目的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等事项进行了规范。一是补充审计。在审期间,申请挂牌可以申请补充一次审计,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二是再次申请限制。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被终止审查的,自终止审查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申请挂牌文件。三是中止审查、恢复、终止审查。《指引》明确了中止审查适用的9种情形。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恢复审查。指引规定关于终止审查了5种情形。四是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指引》规定了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具体处理措施,对于更换主办券商应按照规定处理,明确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无需中止审查。

 

5.全景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关于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有效期有哪些具体规定?

新闻发言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申请时,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同意挂牌函的,允许补充一次审计,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2个月。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文件后,在财务报表有效期内提交股票挂牌的申请文件。

 

6.上海证券报:《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是什么?《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制定进展如何?

新闻发言人:本次发布的《指南》在总结市场化摘牌机制与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业务办理规范性,明确相关程序要求,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是明确关于停复牌要求。为确保公司股东的交易权利和退出机会,在原有的股权登记日次日停牌的基础上,对于已因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公司,要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后,即终止挂牌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后,至少复牌5个转让日。

二是规定不予受理情形。为敦促挂牌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自4月15日起未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或自8月15日起未披露本年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不受理其主动摘牌申请;为防范部分公司规避监管,对已提交主动摘牌申请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或半年报的公司,不受理其撤回摘牌申请。

三是关于主动摘牌,挂牌公司或相关方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主动联系异议股东,对保护措施进行解释说明,主办券商和律师需要对相关义务人与异议股东的沟通情况和达成一致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发表意见,确保异议股东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016年10月,全国股转公司已就《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以来,市场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全国股转公司正结合终止挂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进行持续完善,同时也吸收借鉴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最近修订精神,待履行完报备程序后将尽快发布实施。

 

7.第一财经:《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为何新增三类股东退出这一情形,其适用要点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为满足挂牌公司IPO过程中因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带来的转让需求,更好的服务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全国股转公司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在IPO审核停牌期间的退出提供实现通道,允许其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完成股份的转让过户。具体要求为:一是标的公司应当因IPO申请被证监会受理而处于长期停牌状态;二是出让方应当为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三是拟转让股份的性质、股份转让价格、受让方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基本要素应当符合现有交易规则。

 

8.第一财经:本次《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的修改对其他适用情形做了哪些调整?

新闻发言人:为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减轻做市商库存股压力,近期全国股转公司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允许做市库存股进行回售、转售。为配合该业务开展,保障做市库存股回售、转售协议顺利履约,本次指南修订明确了该情形可适用特定事项协议业务。此外,对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发行报告书》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等文件中已披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进行合理变更且已对相关变更进行充分披露的,其履约也可适用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

 

9.证券日报:除适用情形的调整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闻发言人:为减证便民,本次指南修改中取消、放宽了对部分申请材料的要求,如放宽持股证明文件的时效性要求、根据国资相关监管规定放松对集团内国有股无偿划转行政批文的要求等。同时,为便于投资者了解申请材料要求,避免其因材料准备瑕疵多跑路,全国股转公司总结前期业务办理中常见问题,对申请材料的要求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增加了相关示例和解释说明。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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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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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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