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影视多次推迟增持不违规:深交所或应借鉴上交所监管经验

多次推迟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时间是否违规?不同的上市地点答案可能是不同的。

2019年4月27日,唐德影视(300426.OC)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增加增持对象暨延期履行的公告》,表示因为增持人资金筹措未能完成等原因,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延长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

实际上,这已经是该增持计划的第二次延期了。2018年7月2日,唐德影视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宏亮,董事赵健,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兰天,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郑敏鹏等9人计划未来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不过这次增持计划并没有如期完成,2018年12月14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由于增持人资金筹措进度低于预期,预计无法在原定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经审慎研究,增持人申请延长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延长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那么唐德影视此举是否涉嫌违规呢?

在两次延期公告中,唐德影视均表示,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增持计划延期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唐德影视认为,其行为是合法合规的。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在查阅深交所相关规定后,也没有发现唐德影视存在违规的可能。

但是,如果唐德影视是上交所上市公司,那么唐德影视可能涉嫌违规。

2016年2月26日,上交所在《第九十九号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公告》中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大股东、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其中第二条原则为“审慎性原则”,该原则详细信息如下: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制定增持股份计划时,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资金实力和市场整体走势,审慎设定增持增持规模区间和价格前提。增持计划不得设定上下限差距过大的区间范围,并确保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避免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和市场预期出现较大偏差,误导中小投资者。

在该原则中上交所强调:

1、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资金实力;

2、避免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和市场预期出现较大偏差,误导中小投资者。

在第一次延期公告中,唐德影视表示:鉴于2018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加之受影视行业舆情的影响,增持人资金筹措进度低于预期,预计无法在原定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在第二次延期公告中,唐德影视又表示:“鉴于2019年一季度资本市场回暖速度低于预期,增持人资金筹措未能完成,预计无法在原定增持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可以看到,唐德影视两此延期都是资金问题造成的,那么唐德影视大股东及董监高或涉嫌未尽审慎性原则,没有客观评价自身资金实力。

TIM截图20190506185411.jpg

此外,唐德影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发布时间为7月2日,发布后的第一个交易日7月3日,唐德影视股价涨幅为4.87%;7月4日,唐德影视涨幅为10.01%;7月5日涨幅为4.08%;7月6日涨幅为1.47%。自7月3日至7月6日,唐德影视股价从12.03元(7月3日开盘价)上涨至14.51元(7月6日收盘价),累计涨幅为20.62%。

但是,唐德影视发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后并没有如期履行,而是多次延期。考虑到该公告发布后的股价变动,唐德影视或存在“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和市场预期出现较大偏差,误导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呼吁深交所借鉴上交所监管经验

实际上,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公司股份,深交所也要求遵守审慎性原则,但具体要求和上交所有所不同。深交所在《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中要求: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如设置价格条件作为实施前提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走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增持计划具备可执行性。如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明显偏离当时的市场价格,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但是,在增持公告中,唐德影视并没有设置价格前提,仅表示“增持人拟在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本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0万元。”

所以,唐德影视或无需遵守审慎性原则,也就没有违规行为。所以呼吁深交所借鉴上交所监管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行为的管理。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