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时 需主办券商提供转让价格合理性说明的情况有哪些?

新三板报讯,以下内容为全国股转公司根据400服务热线咨询内容,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投资者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时,在哪些情况下需主办券商提供就本次转让出具的价格合理性说明?

答: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办理情形属于挂牌公司收购、股东权益变动、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属于其他情形中“三类股东”出让情形的,且转让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协议签署日股票无收盘价的,应由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券商出具价格合理性专项意见。

原文链接:http://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05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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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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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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