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收入确认方式 恒安嘉新或成科创板被否第一家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7月7日消息,由于净利润调整额占调整前净利润的80.99%,根据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恒安嘉新或存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风险。

在对上交所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恒安嘉新对其净利润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恒安嘉新2018年净利润为1837.1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5.82万元。调整前这两个数字分别为9664.35万元和8732.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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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嘉新表示,此次调整的原因系公司2018年12月28-29日签订、当年签署验收报告并确认收入的4个项目合同存在回款不及时的情形,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实际回款情况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且金额影响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四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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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恒安嘉新在2018年底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客户签订了4个总额达1.59亿元的合同。在此本次问询函回复之前,恒安嘉新根据收入确认政策并基于一贯性的原则,根据初验报告的签署日期,将上述四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六条,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20%以上……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是否违规?

虽然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超过当年净利润的20%,但是恒安嘉新并不认为其违反了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恒安嘉新表示,本次调整属于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导致的调整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构成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十六条确实存在相关规定,以下为相关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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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 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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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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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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