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绑定新三板发行渠道更畅通 非上市银行具备条件可直接发行优先股

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疏通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增加信贷投放空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保监会、证监会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下称《指导意见》)。

据了解,我国商业银行自2014年起开始发行优先股,在永续债推出前,这是商业银行唯一的其他一级资本补充工具。然而一直以来,优先股基本由上市银行发行,非上市银行发行通道不够畅通;新三板挂牌作为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前置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银行补充一级资本。

随着《指导意见》的修订,这一发行渠道正在进一步疏通。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共十条。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一是本次修订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合规经营、股权管理、信息披露和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要求。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显示,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

此外,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结合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的市场情况和监管经验,本次修订进一步强调优先股发行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优先股定价应充分反映其风险属性,充分揭示其损失吸收特征,有利于保障优先股投资者权益,促进国内市场健康发展,增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可持续性。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此外,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优先股损失吸收机制,有效发挥优先股作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功能。

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上市银行以中小银行为主,中小银行对于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修订有效疏通了非上市银行优先股发行渠道,对于中小银行充实一级资本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银行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服务能力。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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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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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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