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日股份全资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 8月1日,新日股份(603787)发公告称,新日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日”)以人民币4,366万元竞得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18-05-08-0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面积为55,318平方米。近日,浙江新日与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浙江新日使用不超过4,800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实际出让文件为准)通过招拍挂方式购买位于温州市乐清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为公司未来建设温州工厂项目的储备用地。

合同的主要内容:

1、出让宗地编号为乐清经济开发区18-05-08-03地块,宗地总面积大写伍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平方米(小写55,318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伍万伍仟叁佰壹拾捌平方米(小写55,318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2、出让人同意在2019年8月15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时间具体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确认时间为准)。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陆拾陆万元(小写43,660,000元)。受让人同意于2019年8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4、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详见规划设计条件;附属建筑物性质详见规划设计条件;建筑物总面积≤165954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3不低于1.60;建筑限高≤40米;建筑密度不高于50%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20%不低于15%。

5、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3,872.2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1,616.78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6、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开工,在2022年8月15日之前竣工。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7、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8、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3‰的违约金。

本次竞得使用权的地块主要是作为公司未来建设温州工厂项目的储备用地,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近三年产能布局的规划。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对公司当期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自身能力和实际情况推进温州工厂项目,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来源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24502&stockCode=603787&announcementId=1206490746&announcementTime=2019-08-02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