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业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窗口期买卖股票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8月7日,大业股份(603278)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上交所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

2019年1月2日和4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分别买入公司股票65,300股和122,700股,合计18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904%。同月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另经查明,窦宝森在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