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全资子公司参与诉讼一案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 8月7日,文峰股份(601010)发公告称,全资子公司长宁千家惠将承租的上海天诚置业的房产出租给上海祺荣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荣公司”),祺荣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3年长宁千家惠将祺荣公司和担保方苏州市东方明珠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长宁千家惠与祺荣公司、苏州东方明珠公司的租赁及担保关系于2013年6月8日解除,并由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对祺荣公司应支付长宁千家惠的截至2013年6月8日的租金及补偿金人民币18,953,911.75元、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的滞纳金(以10,205,872.6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7月28日止的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553,086.55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14年9月23日,长宁千家惠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祺荣公司及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

2019年6月,长宁千家惠经查询得知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已于2015年4月27日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15年1月25日,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股东会形成决议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小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资料查询表》中“债务、债权处理情况”一栏显示为“已清算完毕”。但苏州东方明珠公司股东从未通知长宁千家惠。在苏州东方明珠公司尚有巨额债务未处理的情况下,其股东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声明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该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直接导致债务清偿主体消灭,严重侵害了长宁千家惠的合法权益。长宁千家惠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链接: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orgId=9900019963&stockCode=601010&announcementId=1206503673&announcementTime=2019-08-07%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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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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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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