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光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解除查封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 8月11日,ST新光(证券代码:002147)发布公告称,因借贷纠纷,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持有的部分房产被查封。

近期,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民初65号之一】,裁定解除义乌世茂名下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部分房产的查封。

因上述借贷纠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浙07民初6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义乌世茂名下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20号1-5层、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20号-2和-1层、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六街12号1-5层、夹层、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567、569号1-46层、夹层房地产,并冻结了公司持有的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孳息及注册资本490万股股权;兰州七里河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注册资本及孳息;兰州永登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0万元注册资本及孳息、400万股股权;兰州皋兰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0万元注册资本及孳息、180万股股权等财产。

公司及二级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茂于2019年7月3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认为以上被查封的固定资产远超此案涉诉金额,属于超标的额查封,对超额查封部分申请解除。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义乌金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对其中的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567、569号1-46层及夹层出具的义金咨(2017)估字第005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地产估值为447157万元,鉴于前述被查封房地产均位于同一区块,参照上述估价报告的均价估值并结合被查封房地产的面积、权益状况等因素,应认定保全的标的额已超出方某提出的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范围。综上,公司及义乌世茂提出的财产保全异议成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超标的额查封部分依法予以解除。

来源链接: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0d075ee9-1150-45fe-9850-c238c84fac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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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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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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