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拟与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

新三板报网(www.xinsanbanbao.com) 8月11日亚玛顿002623拟与华夏银行烟台分行全面开展光伏贷业务,华夏银行为借款人购买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提供贷款服务,公司承担借款人利用华夏银行贷款所购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回购担保责任。

即当满足回购条款时,公司对华夏银行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并向华夏银行支付回购款项。

亚玛顿拟与华夏银行签订《光伏贷业务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向购买乙方所生产/销售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光伏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应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2、“光伏贷业务回购担保”:是指当满足回购条件时,甲方即向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及逾期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回购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按本协议规定的回购价格对甲方因向借款人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完成回购,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回购款。回购担保为债权回购,不涉及设备等实物的移交。3、“回购条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回购条件即成立:(1)借款人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仍未能足额归还甲方贷款本息,回购条件即成立。(2)投保财产如发生毁损或遗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扣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或保险赔偿不足以归还借款人剩余贷款本息,回购条件即成立。(3)借款人发电设备或安装电站的房屋(土地)遭到拆除、损毁、转租、变卖等影响借款人持续性收入的情况或借款人擅自变更收取电费和补贴款的账户,或连续两期未按供电合同约定收到电费回款,回购条件即成立。(4)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其他司法程序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4、“回购价格”等于借款人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等相关合理费用。

亚玛顿表示该合作业务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拓展超薄双玻组件的经营销售,有利于扩大超薄双玻组件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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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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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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