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山东鑫运通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鑫运通,838072)的主办券商恒泰证券,发布了一则关于鑫运通需要提高治理规范性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意味着这家从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新三板公司,其内部治理面临严峻局面。
与此同时,就在当日,鑫运通自身也发布了两则公告:一则是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另一则是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公司羸弱的业绩,显示出经营前景亦不容乐观。
营收和利润双降
恒泰证券称,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鑫运通2016年年报中,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未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2016年年报及以后的定期报告,未严格按照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如果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人员不能够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则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能严格执行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全国股转系统的各项规则制度,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以及对公司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恒泰证券提醒道。
经济导报记者查询鑫运通发布的半年报获悉,公司当期实现营业收入1100.87万元,同比下滑18.92%;实现净利润为-64.14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了640.25%。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双减少的主要原因,系报告期内承接工程较少和在建工程未到回款时间。
鑫运通的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为市政公用工程及非开挖管线工程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郭宪岭和徐海燕,二人直接持有公司66.82%的股份。郭宪岭和徐海燕系夫妻关系。
应收账款占比较高
今年上半年,鑫运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178.20万元;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1.34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171.71万元。主要原因有:报告期内部分项目处于施工中期,部分工程款处于应收阶段并且公司需要购买商品和支付职工工资的现金流出增加,从而使得经营活动公司现金净流出;报告期内公司增加新的贷款,使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入;偿还利息使筹资活动产生现金流出。
此外,公司2018年底、2019年6月底的应收账款期末原值分别为3425.03万元和3074.0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52.27%和279.23%,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0.01%和79.94%,占比较高。虽然公司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及政府成立的经营实体,客户信用良好,但是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降低了公司资金周转效率,增加了运营成本,对公司资金管理亦形成压力。
建筑业中的非开挖细分行业,在国内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但总体来说,目前依然没有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行业体系。山东建筑行业从业人士李超告诉经济导报记者,随着行业的进一步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行业资质和质量验收等相关体系的进一步完善,“非开挖技术的公众认识度越来越高,应用范围越来越大,我国非开挖行业市场集中度会越来越高。”从这一角度而言,鑫运通或将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涉诉公告晚发了数月
根据鑫运通19日补发的涉诉公告,公司于今年4月22日收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发出的相关施工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在上述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据悉,上述诉讼事项讼受理日期为6月24日。原告为郑国刚,被告为鑫运通和刘立群。
从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来看,2017年8月10日,被告鑫运通向被告刘立群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内容为:鑫运通法定代表人郭宪岭代表公司授权刘立群副经理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滨州市城区南外环次高压天然气工程非开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授权书于2017年8月10日生效至合同执行完毕之日失效。委托书的落款处加盖了鑫运通的公章和郭宪岭的个人印章。
同年11月15日,刘立群(发包方)与原告(承包方)签订《施工协议》一份,主要约定:滨州市城区南外环次高压天然气工程非开挖工程(第一标段),工程内容为穿越燃气管、光缆管,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工期一个月。双方在签订《施工协议》时,刘立群向原告提供了鑫运通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加盖鑫运通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2018年5月6日,刘立群与原告共同在工程结算单中签字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69220元。
郑国刚对此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9220元;本案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今年6月28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2019)鲁1691民初449号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国刚工程款69220元。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被告鑫运通负担。
“公司为了降低社会影响,已支付法院判决的所有款项,后续公司会对刘立群追究相关责任。”鑫运通表示,诉讼期间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来源: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