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股份及董事长吃警示函 连续三年对外提供担保未按要求披露

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股份”)及董事长林章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6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33%。2017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7%。2018年6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林章威的2,000万元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4%。闽保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林章威作为闽保股份董事长,对闽保股份违规担保及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冻结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闽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全文如下:

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2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33%。2017年12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7%。2018年6月,你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实际控制人林章威的2,000万元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4%。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求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二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三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对林章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章威:

经查,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33%。2017年12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1,500万元定期存单为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87%。2018年6月,闽保股份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为你2,000万元对外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4%。闽保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18年10月18日,因你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导致你所持有的闽保股份71.26%的股权被司法冻结。你知悉上述情况但未及时告知闽保股份,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2月19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

你作为闽保股份董事长,对闽保股份违规担保及未及时披露股权被冻结事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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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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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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