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挂牌前 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达成一致的股东应如何处理?

新三板报消息,9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就“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前,如存在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达成一致的股东,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记者问。

新闻发言人:挂牌公司已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但因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无法与股东达成一致的,可由相关义务方出具定向承诺并于终止挂牌前披露,保证此类股东在摘牌后一定期间内仍可以同等条件适用异议股东保护安排。出具定向承诺的,应在承诺中明确出具承诺的主体、特定承诺对象、承诺生效时间、承诺有效期、承诺履行期限、保护措施具体内容及申请提交方式、纠纷解决机制等。承诺方应确保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保障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宜使用诸如“不低于、以协商为准、相关方”等不确定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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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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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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