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持续督导时间与A股主板要求一样 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

新三板报-2019年11月15日-北京消息,最新修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的时间进行了规定,第六十三条,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 个完整会计年度。这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修订)》中对于主板上市后的督导时间是一样的。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