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引入新投资者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新三板报-2020年10月30日-北京消息,全国股转公司今日发布QFII和RQFII的信息报备指南、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和RQFII)在新三板市场的证券交易行为,近期,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报备指南》,于2020年10月30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结合新三板市场实际,明确了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交易结算安排及基本监管要求,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范围。QFII和RQFII除可投资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还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债券等证券发行的申购。

二是规范了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途径。QFII和RQFII须通过已在全国股转公司备案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参与新三板证券交易。

三是规范了对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的日常监管安排。重点明确了QFII和RQFII信息报备、信息披露、持股比例限制等要求。

四是明确了对相关参与主体的违规处理安排。针对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受托证券公司、托管人、QFII和RQFII及其名下的实际投资者,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QFII和RQFII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步入了实际操作阶段,对于进一步壮大新三板市场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升市场流动性、促进新三板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确保QFII和RQFII及时参与新三板投资,前期全国股转公司已组织6家证券公司及托管银行作为先行机构,完成了相关交易系统开发测试工作。目前,QFII和RQFII参与新三板投资的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均已就绪。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组织落实好QFII和RQFII投资新三板的有关工作,推动各类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积极参与新三板,促进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其中重要的投资设定为:

第13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投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挂牌公司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全国股转公司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16条:因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等原因,导致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合计持有单个挂牌公司股份比例被动超过30%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原股份,但不得继续增持,直至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低于30%后方可恢复增持。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