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新三板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监管情况通报

2020年11月,全国股转公司对4宗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对86宗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其中68宗违规行为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18宗违规行为被采取书面形式的自律监管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纪律处分情况

一是武汉不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牛电子”)在2019年度涉及三起重大诉讼,涉诉标的金额分别为5,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不牛电子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董事长黄华、时任董事会秘书颜敏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不牛电子、黄华、颜敏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是大有科工材料(昌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工”)的两名股东代48名自然人持股共计230万股,代持股份比例为3.38%。ST科工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ST科工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是博本智能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本智能”)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张志远与他人设立上海银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晋公司”),在未取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博本智能与银晋公司在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保本付息理财产品及股权类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决博本智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志远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博本智能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亦未在收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后及时披露;张志远对前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博本智能、张志远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四是商丘金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蓬股份”)分别于2017年7月7日和2017年8月1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1月19日完成该次股票发行。在该次股票发行过程中,2017年9月30日,金蓬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牛勇超与发行对象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涉及特殊投资条款,且金蓬股份及牛勇超对发行对象所作承诺和保证均为连带不可撤销的保证。金蓬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对上述补充协议进行审议,金蓬股份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牛勇超、时任董事会秘书牛岩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的相关规定。我司根据有关规定,对金蓬股份、牛勇超、牛岩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情况

11月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违规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权益变动违规三类。

信息披露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如重大诉讼信息,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信息;二是收购人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三是挂牌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股份代持行为,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信息披露不规范;四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五是挂牌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六是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未按照有关规定在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七是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未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

公司治理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权益变动违规事项方面,一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5%的整数倍时未暂停交易;二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未能真实反映权益变动的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认真履行一线监管职责,持续强化自律监管,不断提升新三板市场运行质量和市场主体规范化运作水平,对违规行为坚决采取监管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新三板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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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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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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