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实施细则》修订后,挂牌公司在回购实施中需注意哪些变化?

新三板报-2021年3月26日-北京消息,刚刚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修订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股份回购业务,并于今日起正式实施。那么《回购实施细则》修订后,挂牌公司在回购实施中需注意哪些变化?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修订后的《回购实施细则》经发布立即实施,处于回购实施阶段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新规的相关要求规范实施回购,但已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挂牌公司无需按照修订后的规则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根据回购制度运行的监管实践与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本次修订在回购指令申报、回购实施中关键时点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挂牌公司在回购实施阶段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以集合竞价方式开展回购的挂牌公司,可以于集合竞价撮合前5分钟进行回购股份申报,但仍应遵守在交易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申报的规定,且回购申报价格不得为当日交易涨幅限制价格。

二是如因股价上涨且长期超过回购价格上限等客观原因导致回购方案已实质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维护挂牌公司权益,可以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

三是如在回购方案实施中进行权益分派,需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因权益分派导致调整回购方案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内说明因权益分派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包括调整后的价格上限、回购规模等。

四是如回购期届满但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应当披露相应说明公告,对是否存在利用回购信息进行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充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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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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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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