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运南:市场热盼新三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制定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当日的推进工作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强调,畅通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的法治渠道。
纵观全国股转成立近六年来,特别是新三板正式全国上线交易这四年多来来,我们会发现投资者的保护工作远远没跟上新三板挂牌公司突飞猛进的发展步伐。笔者认为,首先是因为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新生事物一个历史性创新,在很多方面都是一片空白,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其次是市场的发展速度和复杂程度也可能超过管理层最早设想;三是市场暴露出的问题千头万绪,投资者的保护工作只是其中之一,管理层精力顾及不足;四是由于无借鉴经验,管理层也暂时无切实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方案,也只能不断分析积累总结。
目前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滞后和不完善,给新三板造成的后果已经有目共睹,一是新三板二级市场暴涨暴跌,二是大量投资者二级市场亏损惨重,三是市场对股转怨声载道,四是股转背负骂名,五是新三板市场信心跌进低谷,六是新三板改革步伐谨慎。
笔者作为一个全程参与新三板这四年多二级市场交易的职业新三板投资者,亲历了新三板二级市场的风风雨雨,见证了做市指数的起起伏伏,踏遍了新三板大大小小的雷和坑,体验到了投资者们的累累伤痕。痛定思痛,个人认为新三板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应当也必须是新三板深化改革方案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笔者认为,由于新三板本身绝大部分是小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较为薄弱,同时挂牌企业股本相对较为集中,所以小股东基本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就会出现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成本高、维权成功概率低的困境。
从制度层面看,新三板投资者制度尚待完善,仅在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权益方面有一定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相关安排,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
笔者认为,做好新三板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前提是先做好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可以从以下六方面入手:一是股转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要走向全国,走进投资者,目前股转已经在实施,笔者也有幸受邀作为嘉宾参与过两场活动;二是各券商要把投资者教育工作真正走进各地营业部,走进自己的投资者客户,目前各大券商的投教基础正在开展此类活动;三是券商、会所、律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把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到企业;四是挂牌企业要把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到企业股东特别是原始股东;五是作为投资者自身,更要积极主动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投资分析能力和风险辨别能力;六是投资者要敢于运用一切合法合规维权行动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笔者希望首先能加强对企业造假、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实际控制人跑路等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其次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其三是扩充投资者维权的渠道;其四是加大对投资者的支持力度;其五是希望在未来新三板能够就投资者权益保护单独制订并实施一个专门的条例。
只有先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才能让投资者正确认识和投资新三板市场,才能让新三板市场持续有序地发展。只有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才能让投资者像股转公司谢庚董事长去年8月25日所讲的“投资者愿意进敢于投”,才能让新三板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

(文章来源:南山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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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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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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