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志敏告诉新三权报刘子沐,新三板公司是公众公司,法院裁判案件的时候会进行利益的衡量。而且这是新三板市场首例募集资金被强行划转事件,具有示范效应。
正文:
自去年10月,新三板公司上陵牧业(430505.OC)定向增发募集的近2亿资金被黄河银行以担保责任为由强行划转之后,134位上陵牧业中小股东将黄河银行告上法庭,该案例已经于6月21日正式在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具体情况请见《首例募集资金被强行划转事件后天开庭 上陵牧业134位中小股东起诉黄河银行》
有媒体报道称,黄河银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原告的诉求应该针对公司大股东、实控人、上陵牧业董监高等,如果原告发生损失,这些人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而新三板也报道了上陵牧业沈致君五问黄河银行,将大股东个人行为凌驾于公众公司制度之上,是黄河银行对证券和金融两个市场秩序的严重损害和挑衅。详情请见《上陵牧业沈致君五问黄河银行 你们是不是彻头彻尾的恶意串通?》
那么以往公众公司类似案例都是怎么样的结果呢?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志敏为新三板报提供了多个案例样本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担保纠纷案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信息披露重要性
原来,在2018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依据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担保权人在接受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应当审查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
第五条规定:“持有符合法定或章程规定多数表决权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以担保事项未经决议或者未经适当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司名义为其他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相对人能够证明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回避表决后,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仍过半数的,对相对人主张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公司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可见,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就必须进行表决,还有回避这个表决,最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为准。也就是说,上陵牧业大股东要为上陵集团提供担保就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且要信息披露。而黄河银行要以上陵牧业的信息披露来确认担保是否生效。而且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事项未经决议或者未经适当决议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正是134位中小股东诉讼代表沈致君指出的问题所在。上陵牧业作为公众公司,新三板市场作为场内市场,上陵牧业同时也是上市公司,所以这个征求意见稿对134位上陵牧业中小股东是有利的。
三个类似案例均胜诉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志敏为新三板报提供了三个类似的上市公司案例:
2019年1月2日披露《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显示,慧球科技(600556)《担保函》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也没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因此上海高院依法不支持躬盛公司诉请的慧球科技承担担保责任。
ST信通(600289)在2019年1月2日披露的《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亿阳信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本案无证据证明亿阳信通已经完成上述法定内部决议程序,因此,亿阳信通不应当对亿阳集团和华夏恒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华夏恒基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6月4日,ST巴士(002188)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同样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公司章程》,即使巴士在线公司在涉案《保证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也不能就此认定系巴士在线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疏于审査巴士在线公司对本次担保所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原告主张被告巴士在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深圳南山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三个案例与上陵牧业类似,不同之处在于被告方是金融体系的一员:黄河银行,而且资金已经被划转走。不过,以上述案例推测,上陵牧业134位股东胜诉并追回投资款可能性较大。
针对此案,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志敏告诉新三权报刘子沐,新三板公司是公众公司,有限公司都是非公众公司。法院裁判案件的时候会进行利益的衡量。上陵牧业股东诉黄河银行案件当中涉及到公众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度。还涉及到制度本身要不要被保护的问题。所以这个新三板市场首例募集资金被强行划转事件具有示范效应。
他表示,如果上陵牧业股东败诉,从法律层来说,就是不保护公众公司的制度,那么今后会有更多的公众公司被大股东操控和绑架。所以他判断公开审判的目的就是要提醒银行在接受公众公司的担保时,要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且这样的义务也是能够通过查阅公告做到的。
现在法院为了保护公众公司的基本制度,比如禁止公众公司股权代持的制度就会援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所以黄志敏判断黄河银行要被判定担保无效退钱。
数据有问题!
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密码保护
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