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陵牧业因多起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遭到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

新三板报-2019年9月3日-北京消息,全国股转系统对上陵牧业做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96号)。

2016年5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的董事长史信个人签订借款协议向自然人杨某借款2亿元,由上陵集团、挂牌公司、史仁、史俨、史俭共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2亿元,占挂牌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

2017年4月10日、6月13日、11月8日,上陵集团全资子公司宁夏银川上陵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卓恒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借款1亿元、7500万元、2500万元。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公司与黄河银行签订了《账户资金质押协议书》,对上述三笔借款提供质押保证。担保金额为2亿元,占挂牌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30%。

2018年1月8日,上陵集团与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协议,向宁夏中卫金超借入金额1亿元,实际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担保人为: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上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及自然人史信、史仁、史俭、史俨、王玉梅。

因前述担保债务违约,2018年9月26日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95亿元和基本户中的244.09万元被黄河银行划转用于上陵集团的担保贷款还本付息。

然而,针对对外担保事项,上陵牧业的公司章程己载明挂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上述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均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全国股转系统表示,上陵牧业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2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此,对上陵牧业和董事长史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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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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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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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 子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