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简科技定增仍排斥三类股东 不承认精选层IPO的上市地位

新三板报-2020年10月22日-北京消息,虽然新三板市场已经解决的三类股东对企业IPO的影响,但是仍有企业在融资时对三类股东进行限制,同时不承认精选层的上市地位。

叙简科技(838934.OC)在2020年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中,在 附生效条件中,要求参与定增的9位投资者在售出定购股份时,不卖给契约型私募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 。

这三种投资产品正是影响新三板企业IPO审查时的三类股东。自2019年3月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中介机构只需明确三类股东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还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份额。自此,新三板企业股东名单中出现三类股东不再要求层层穿透。

除了约定转让股份时不得转让给三类股东外,这家公司还出现了另一个奇葩的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属于合格上市。”也就是说,即便在新三板精选层上市,也不属于该公司对于“上市”的要求。这是不是传说中的家法大于国法了呢?证监会在给公募基金的统一口径中,已经明确“精选层股票相当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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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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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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