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送上情人节大礼包:指明新三板改革方向,信息披露将与商业信用挂钩

新三板报获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大媒体均有报道。

其中提到“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与以往政策相比,此次《意见》明确了新三板推进的方向,贯通于《意见》整体,成为民营企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一直是新三板改革的前沿。2018年初,新三板交易制度改革,协议转让退出历史舞台,竞价交易制度成为新三板的主力,集合竞价的实施肃清了新三板市场的灰色交易,非法老股转让消失,企业定价更加合理。对于发行制度,在存量政策改制时,针对企业定向增加突破了定向增发35人的限制,非合格投资者也能获得企业员工投资权限。这是挂牌即做市,挂牌即融资之后最大利好。
推进交易制度改革,意味着缩短了集合竞价走向连续竞价进程,对提高流动性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发行制度而言,小IPO,或是类IPO的方案应该是改革的下一步,其中小IPO曾经出现在分层管理试行办法中。发行制度的改革,意味着新三板企业股权融资更加便捷,在流动性增加的情况下,可提升企业发行融资的效率,两大制度改革相辅相成。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给“信息披露”提出的要求:“主动做好信息披露”,迎合了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的特点。综合民营企业的现代化企业管理与家族式企业的陋习,《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信息披露变被动为主动,企业家个人家庭开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收支要严格分开,并且还要主动进行信息披露,这就意味着企业家的家庭收支和企业经营都要接受市场的监督。
主动做好信息披露另一层含义是,可披露可不披露的信息,也要披露。
同时也警告民营企业,国家虽然出台《意见》帮扶民营企业,但是要珍惜自己的商业信用和信用记录,这是企业发展、再融资的基础,不逃废金融债务是企发的红线,堵住了民营企谋私的陋习。
总观《意见》全文,中办国办对于新三板市场的主要矛盾了解的一清二楚,也将“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作为了最终的目标。
从提升民营企业的地位,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到加强民营企业的管理,《意见》的内容是全方面服务于民营企业,还对以往政策中存在推诿、责任,漏洞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强调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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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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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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