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沐说新三板深改:降门槛文件“自2017年7月实施”并非写错了 而是立法惯例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27日-北京消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发布之后,有投资者发现,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为这是2017年发布第一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后就已经准备好了。

其实,真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在咨询了全国股转公司之后,真正的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此次修改较原规则的内容变动不多,属于“小改”范畴,根据立法规范,修改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则施行日期不变。比如:2019年12月20日公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施行日期仍然为2013年1月1日。

这样的表述,是立法中的惯例,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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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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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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