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持续督导迎新规:主办券商应每月发送问题清单 挂牌公司可单方解除督导

为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更好发挥主办券商遴选企业的作用,完善市场特色性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于12月11日修订了《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指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鉴于中小企业发展相对不成熟、资本需求多元化和个性化等特征,新三板在设立之初就建立了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机制。主办券商通过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指导、督促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改善了挂牌公司持续融资发展的微观基础。而在新形势下,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规则亟需进一步完善。

建立“问题清单”制度

此次《持续督导指引》就进一步细化持续督导工作内容,并特别建立了“问题清单”制度。

按照新规,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挂牌公司在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并应当至少每月向挂牌公司发送一次问题清单,就挂牌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等进行询问。挂牌公司则应在收到问题清单后十个交易日内回复,回复文件应当加盖挂牌公司公章,并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存。

股转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健全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的日常沟通机制,实现督导与服务并重。

而在主办券商督导的“重头戏”核查工作上。《持续督导指引》则是进行了优化,为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和非现场核查分列了8类和13类情形。

其中,当挂牌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实控人占用公司资金、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等情形时,主办券商即应启动现场检查。

挂牌公司可单方解除持续督导

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外,此次《持续督导指引》修订还为挂牌公司建立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机制,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

具体而言,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应当在持续督导协议中载明,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已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或者虽曾存在拖欠督导费用情形但已足额补缴;

(二)原主办券商最近十二个月内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三)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且承接主办券商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因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股转公司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全面落实新规要求,持续完善以主办券商事前审查为基础的持续督导制度和单方解除持续督导的市场化遴选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促进挂牌公司质量提升。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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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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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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