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8日,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信通、ST信通,代码:60028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黑调查字[2017]26 号)。时隔三年半,2021年7月28日,亿阳信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查明,亿阳信通、邓伟、邓清、曲飞、田绪文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有关情况。亿阳信通在2016年、2017年分别为亿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23笔、39笔担保,合计金额分别为250,055.72万元、434,500.09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截至2021年4月30日,亿阳信通尚需承担担保或清偿责任的金额为3.47亿元。亿阳集团通过阜新银行开具履约保函5.56亿元,对亿阳集团回购亿阳信通所持其股份进行担保,但亿阳集团未与亿阳信通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截至2017年底,亿阳集团通过北京五洲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博通)以与亿阳信通签订商务合同的形式长期占用亿阳信通资金,形成亿阳信通对五洲博通的其他应收款4.69亿元。截至2017年11月,亿阳信通累计代亿阳集团向
亿阳集团监事张小红支付工资161.85万元。亿阳信通未按规定及时对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6年、2017年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除外)。
2018年至今,因上述违规担保产生诉讼,亿阳信通资金陆续被法院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形成新的占用。截至2021年4月30日,新增执行、扣划及司法拍卖28笔,共计4.24亿元,成为因违规担保诉讼判决而产生的资金占用。加上五洲博通事项及张小红工资事项形成的大股东占用4.71亿元共计形成占用8.95亿元。亿阳集团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通过现金形式偿还7亿元;亿阳信通以其对未申报债权的求偿权以及被划扣资金的补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偿现金10万元以及债转股对应亿阳集团股份数6602.52万股。经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所持亿阳集团股权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中联国际评字【2021】第KMQP0336号)显示,该项资产可回收金额1.33亿元。2021年5月28日,亿阳集团偿还亿阳信通0.29亿元。还有0.33亿元待执行回转。
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认为,亿阳信通2016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对亿阳信通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亿阳信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亿阳信通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或维权的,可以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宋一欣律师认为,亿阳信通案的索赔条件为:2016.7.30-2017.12.7间买入亿阳信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7.12.8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但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时/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不要涂抹,否则为无效证据):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你可旁注:专用于XXX案诉讼)。如投资者为公司企业或单位机构,必须处于正常营业中,并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交易记录流水应包括:投资者姓名、股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交易时间(如是期货交易,请具体到某天某时某分)、交易证券、交易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买入/卖出/送配转增)、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总额、持股余额等。
交易记录流水最好只打印特定所需的股票/债券等,不要涉及其他证券,并标注打印起迄时间。
如您拥有多个账户的,或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兼有股票账户及基金账户的,皆应分开提供,并予以注明。
如交易次数频繁,除提供纸质件外,务请提供交易记录流水的Excel电子表格(非PDF文件/非Word文件),并电邮给我(1634900268@qq.com)。
如果所提供交易记录流水有数人,请按股东帐户名分开提供,亦请注明。
(4)投资者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额。
(5)包含投资者的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5.如您另有其他证券索赔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债券实质性违约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或代表人诉讼案件需要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所基金、权证、股指期货、期货、期权、债务融资工具、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专业法律服务,并欢迎您来电来函咨询。
★(友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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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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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