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首发《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
背景:为何推出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
进入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金融进入双循环高质量发展快车道,上海着力打造功能更加深化、制度更加开放的国际金融中心升级版。
中央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提出发挥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试验田”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开放力度,推进金融市场高质量改革创新。今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创新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积极稳妥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依法保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实施。”6月22日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也明确授权“支持上海金融法院探索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向金融市场提供规则指引,服务绿色金融创新”。
2020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举措》,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案例测试机制”。为全力服务保障上海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落实《意见》要求,两年来,上海金融法院通过深入调研金融领域创新开放的前沿问题,学习借鉴域外最佳司法经验,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规定》。
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准备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案例测试,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审理,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案例测试机制遵循充分协商、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广泛参与、禁止滥用五大原则,稳定金融市场的规则预期,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促进“诉源治理”。
内容:程序启动、审前程序、案例审理、配套机制
《规定》共五章28条,主要对案例测试机制的定义、功能目的、基本原则、启动程序、审前程序、案例审理及配套机制等作出规定。
在程序启动方面,规定了案例测试程序启动的条件和方式。明确程序启动应为金融民商事纠纷,须案例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案例所涉法律争点具体明确,且具有重大性和典型性,对代理人素质提出较高要求,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查确定是否启动案例测试程序。
在审前程序方面,规定了案例测试审理前的程序事项。明确当事人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就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合议庭由具有丰富金融审判经验的法官及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规范当事人的实质辩论权及充分开示证据和资料义务,允许案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案例所涉法律争议公开提交书面意见。
在案例审理方面,规定了案例测试的庭审流程、评议、结果宣告和效力范围。明确测试案例的庭审方式为争点审理模式;公开宣告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明确案例测试结果的效力范围和应用范畴等。
在配套机制方面,规定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案例测试的司法科技运用水平;就案例测试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加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共治等。
亮点:新场景、新尝试、新模式
案例测试机制作为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创新举措,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区别于民事诉讼制度的司法服务保障新场景。机制立足于我国法院的司法服务保障功能,充分借鉴全球金融司法的最佳实践,参考民事诉讼原理进行测试审理,形成基于合意启动,全面开示证据与资料,优选代理,充分实质答辩,社会各界充分参与等机制特点,稳定金融市场的规则预期。对于测试案例中所形成的裁判逻辑与理由,上海金融法院将在之后受理的类似案件中予以参考。
二是契合金融市场监管沙盒治理的回应性司法新尝试。机制在现有法律规则体系中对金融创新可能引发的纠纷提供法律风险压力测试,及时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提供更加明确的规则预期,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与金融监管沙盒治理的目的理念相一致。
三是协同各方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纠纷解决新模式。机制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包容特色,吸纳多方力量推动程序进行。案例测试全流程在社会公众监督下进行,优化专家意见支持机制,联合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力量共同推动案例测试取得实效。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将始终以落实国家重大金融战略任务为指引,不断创新金融审判和服务大局的各项工作机制,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显著提升和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金融市场案例测试机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部分
第一条 为解决金融市场亟待明晰的重要、典型法律问题,满足金融改革创新对明确规则指引和法律风险压力测试的需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诉源治理,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结合上海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案例测试机制是指金融机构、交易相对方等主体针对准备开展或正在开展的金融业务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确且对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事实与法律问题而可能引发的纠纷,向本院申请进行案例测试,本院通过审理,向金融市场提供明确规则指引。
案例测试机制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但可参照适用相关民事诉讼制度与原理。
第三条 案例测试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充分协商原则,测试案例各方当事人应协商确定主要事实与相关争点,以全面、充分、明确地反映所涉争议。
公开透明原则,除依法不公开或公开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外,案例测试应充分利用司法科技,公开审理,及时完整披露相关案例信息和材料。
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同合作,聚焦实体法律争点,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性争议,推进案例审理。
广泛参与原则,案外第三方如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业界专家等可针对测试案例发表意见。
禁止滥用原则,各方当事人不得滥用本机制,本院有权主动进行审查,维护金融市场公共秩序。
第二章 启动程序
第四条 金融交易相对方等主体达成合意,可向本院书面申请启动案例测试程序。
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可引导、协助上述主体申请启动案例测试程序。
第五条 申请启动案例测试程序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案例类型为金融民商事纠纷;
(二)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争议;
(三)所涉法律争点具体明确;
(四)所涉法律争点具有重大性、典型性。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启动案例测试程序,应提交案例测试申请书。
案例测试申请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依据本机制提起;
(二)具体请求事项;
(三)案例的基本事实和所涉法律争点;
(四)所涉法律争点具有重大性、典型性的基本理由;
(五)各方当事人就申请案例测试程序并适用本机制已达成书面合意。
第七条 测试案例的各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记录优良,具备丰富的金融民商事诉讼知识、技能与经验,熟悉境内外金融创新实践,能够按照本机制的要求勤勉履职。
第八条 经本院审查,当事人申请符合案例测试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第九条 本院受理测试案例,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审前程序
第十条 当事人除协商一致外不得就案例测试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测试案例的审理庭由具有丰富金融审判经验的法官及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在首次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审理庭的组成人员。
审理庭成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曰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申请人对答辩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辩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反答辩。
答辩意见与反答辩的内容应包含测试案例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观点及详细理由。
当事人未按前款规定进行实质答辩的,本院可终止案例测试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测试案例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围绕测试案例基本事实和所涉法律争点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
上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则、一般法律原则、域外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国际金融交易惯例等与案例测试相关的所有材料。
当事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资料确有困难的,应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
上述证据及资料中涉及依法不公开或公开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审理庭应在审前召开审前会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固定争议焦点。审前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参加。
第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案外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例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可通过本院网站公开提交书面意见。
涉及金融监管问题的,审理庭可听取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
审理庭可在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中援引或回应案外第三方的书面意见。
第四章 案例审理
第十六条 案例测试采取争点审理模式,围绕审前会议固定的争议焦点逐―进行。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已方观点。
第十七条 各方当事人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业务规则、一般法律原则、域外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国际金融交易惯例等,对每个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第十八条 就案例所涉专业问题,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决定,指定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意见、参与审理,经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本院决定的,由本院决定相关费用的负担。
第十九条 审理庭评议案例应遵循共同参与、充分表述、独立表决、多数决定以及异议保留原则。
测试案例应提交本院法官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是本院通过审理程序就测试案例所涉法律行为性质、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实体争议所做出的认定。
司法意见书应载明该案系测试案例并说明选择该案为测试案例的具体理由。司法意见书应基于案例事实,围绕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综合考虑鼓励和规范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因素,充分透彻说理。
第二十一条 测试案例司法意见书应公开宣告,当事人应参加宣告程序。
本院可邀请相关案外第三方参加宣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测试案例所确定的规则供当事人开展同类金融业务及本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 对在本院提起诉讼的同类纠纷,本院可根据测试案例所确定的规则向争议各方提供诉讼风险评估,并引导其先行调解。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院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进行程序启动、审前准备、审理、宣告等工作,提升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参与案例测试的便利度。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不公开或公开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外,测试案例的申请受理、审理庭组成、证据和资料、案例事实及争议焦点、代理意见、第三方意见、审理笔录、司法意见书等相关资料及程序信息,及时在本院网站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院就案例测试中发现的法律风险防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完善等典型问题,及时制发司法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院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等加强沟通,建立合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协同善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并由本院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数据有问题!
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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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