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精选层再融资政策之门:定价原则为随行就市 不新增发行条件

新三板报-2021年5月14日-北京消息,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X 号——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特别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开启新三板精选层再融资政策之门。我们将重要信息汇总如下:

1、定价机制: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建立了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挂钩机制,明确了“以竞价为原则,以直接定价为例外”的发行定价机制。

2、发行条件变化:明确表示不新增发行条件。

3、发行数量约束。要求发行人单次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 30%

4、配售的要求。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5、限售问题。要求普通投资者限售不少于6 个月,五类特定对象限售 12 个月,战略投资者分批解除限售。

6、引入授权发行机制。允许精选层公司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 1 亿元且不超年末净资产 20%额度范围内实施“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发行”的授权发行机制,提高小额发行效率。

以下是子沐研究的点评:

自去年7月27日精选层开板以来,已经近5个月,首批32家企业的募集资金已经使用过半。再融资政策已经到了不可不出的时间点,其实,从两个月前,就有精选层公司开始向市场透露再融资计划,但是因为没有再融资政策,只能等待。

有了再融资之后,企业考虑转板的理由就只剩下四个了:一是, 流动性问题,转板可以让大股东减持利益最大。二是,跨市场估值差,转板可以让中小股东利益最大化。三是,能否满足融资需求,企业发展的效率最大的。四是,地方政府政策差异造成企业转板。那此估值高于A股对标企业,是否还考虑转板,比如永顺生物,转板后,估值是否还能更高?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