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自办发行制度解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 12 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这个制度就是新三板自办发行制度,对融资较少且发行股本比例较低的新三板企业是重大利好,既加快发行速度、缩短融资时间,又节省融资成本。

当然,这个制度也有一些限定条件:(1)发行对象仅包括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对象受限,不利于吸引外部股东;(2)必须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数量;(3)必须是现金认购;(4)不能造成控股权转让、不能有特殊投资条款;(5)公司及其实控人、董监高在过去12个月不存在违规行为。

在自办发行制度下,主办券商无需出具推荐文件,但仍需要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协助发行人披露发行相关公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有一点要提醒的是,自办发行制度更适合200人股东以下的新三板企业,对于200人以上股东的新三板企业还是要选择精选层挂牌或者IPO上市。

来源: 科创研究第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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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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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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