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4项新金融工具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合称“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保险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并鼓励或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此外,财政部2018年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和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要求进行了调整。
为进一步明确新准则执行以及相关准则修订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是否允许挂牌公司提前采用新准则
为更好地保持我国资本市场挂牌公司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除下列符合情况的挂牌公司外,其他挂牌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具体时点应参照其他境内上市企业的要求执行:
(一)挂牌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与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挂牌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二)挂牌公司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与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挂牌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三)挂牌公司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期财务报表的,可提前采用新准则。
符合上述情况、选择提前采用新准则的挂牌公司,须同时采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得只提前采用其中一项准则。
二、关于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调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15号文)的相关规定编制。过渡期内,为更好地规范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结合前述新准则和财务报表格式要求,现对15号文部分条款做以下调整,并区分各类公司实际情形分别适用。
(一)适用于所有挂牌公司的调整要求
1.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款修改为:政府补助的类型及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包括: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披露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如果是总额法,还应披露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2.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按费用性质列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财务费用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
3.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按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列示各项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4.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
“按照资产处置项目分类列示资产处置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类列示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5.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披露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包括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二)仅适用于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挂牌公司相关的调整要求
1.删除第十六条第十款中的“金融资产减值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2.第十六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项目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的方法、以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的组合方法等。”
3.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款修改为:“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经营的确认标准、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套期会计的依据与会计处理方法,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及如何应用该策略来管理风险,与回购公司股份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4.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5.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合并,修改为:“分类列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并说明以下事项:
(1)区分按单项和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列示各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占其期初余额合计数、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对应各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计提比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区分不同组合方式披露确定该组合的依据、该组合中各类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末余额,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2)分类披露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变动金额。
披露用以确定本期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等事项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
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重大的,应披露转回原因、收回方式、确定原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其合理性。
(3)本期实际核销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金额。对于其中重要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逐项披露款项性质、核销原因、履行的核销程序及核销金额。实际核销的款项由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按欠款方集中度,汇总或分别披露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和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以及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5)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账面余额。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应分别披露欠款方名称、期末余额及占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款项的性质、对应的账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6)对于应收票据,应列示期末已质押的应收票据金额。区分终止确认和未终止确认情况列示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同时,列示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金额。
(7)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应列示应收账款转移的方式、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金额,及与终止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的,应披露资产转移方式、分项列示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其他金融资产涉及转移的,应参照本款披露。”
6.第十九条第十一款修改为:“对于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中列报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项披露企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因,本期确认的股利收入、本期该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利得和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存收益的金额和原因。”
7.第十九条第十二款修改为:“对于在债权投资项目、其他债权投资项目中列报的长期债权投资,分类列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对于重要的债权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应分别列示其面值、票面利率、实际利率、到期日。
披露用以确定本期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以及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等事项时所采用的输入值、假设等信息。
将在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参照本款要求披露。”
8.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分类列示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增减变动情况。”
9、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
“分类列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分类列示净敞口套期收益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三)仅适用于采用新收入准则的挂牌公司相关调整要求
1.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款修改为:“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对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以及判断的变更,包括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及采用该方法的原因、评估客户取得所转让商品控制权时点的相关判断,在确定交易价格、估计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分摊交易价格以及计量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时所采用的方法等。同类业务因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导致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的,应当分别披露。”
2.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确定的方法、摊销方法和减值测试方法。”
3、第十九条第九款修改为:“按存货类别列示存货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以及对应的跌价准备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及本期计提、转回或转销金额。披露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及本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披露合同履约成本本期摊销的金额。披露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
4.第十九条增加一款:“披露合同资产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坏账准备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金额和原因。本期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参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要求进行披露。”
5.删除第二十条第五款中的“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结算未完工项目的,应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6.第二十条增加一款:“披露合同负债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本期内发生的重大变动金额和原因。”
7.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下述要求:
“披露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主要类别分解的信息以及该分解信息与每一报告分部的收入之间的关系等。
披露与履约义务相关的信息,包括履约义务通常的履行时间、重要的支付条款、企业承诺转让的商品的性质(包括说明企业是否作为代理人)、企业承担的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等类似义务、质量保证的类型及相关义务等。
披露与分摊至剩余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包括分摊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总额、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的预计时间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价格的对价金额(如可变对价)等。”
三、做好执行新准则和新财务报表格式及披露要求的衔接过渡工作
为保证新旧准则的顺利衔接过渡,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认真做好新准则实施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梳理重点交易合同、审视业务模式特点、更新财务核算系统等事项,恰当运用新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二)挂牌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由于采用新准则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
1.挂牌公司对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数进行追溯调整并调整前期比较数据时,应披露调整所涉及的比较期财务报表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2.挂牌公司将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累积影响数仅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项目时,应披露所调整的财务报表项目名称及调整金额。前述要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时反馈我部,我部将在后续工作中予以统筹考虑。
公司监管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