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全文(2019年最新版)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31日-北京消息,为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引导主办券商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以下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 为督促主办券商勤勉尽责,提高主办券商执业质量,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经纪或做市等业务,适用本细则。
  •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主办券商专业服务质量、合规执业质量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进行的评价。

专业服务质量(以下简称专业质量)是指主办券商通过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等业务,为挂牌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服务情况。

合规执业质量(以下简称合规质量)是指主办券商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的规范运作情况。

  • 全国股转公司组织实施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内容包括主办券商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及综合业务,以及其他配合监管、推动业务创新等情况。
  • 评价指标包括专业质量指标、合规质量指标以及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评价指标。
  • 专业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推荐挂牌业务指标。主要包括推荐股票在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挂牌的公司家数等。

(二)发行并购业务指标。主要包括股票发行次数,股票发行金额,并购重组次数,优先股发行次数,优先股发行金额,债券发行次数,债券发行金额等。

(三)持续督导业务指标。主要包括持续督导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率,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临时报告错误率,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违规率等。

(四)做市业务指标。主要包括做市商做市规模、流动性提供情况和报价质量,具体评价指标及权重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另行规定。

(五)经纪业务指标。主要包括代理买卖股票金额,新增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等。

(六)综合业务指标。主要包括发布新三板行业及个股研究报告数量,新三板行业研究报告覆盖率,发行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数量,发行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净值,配合测试完成情况等。

  • 合规质量指标包括主办券商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情况、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是指主办券商在开展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经纪及综合业务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

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是指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以及在从事涉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情况。

  • 专项评价指标由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及监管要求另行确定。

 

第三章  评价方法

 

  •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周期分为季度和年度。

(一)季度评价。全国股转公司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的第15个交易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公示主办券商执业质量情况。

(二)年度评价。年度评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示主办券商上一年度执业质量分档结果。

  •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基础分值为100分。

主办券商季度执业质量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值、主办券商各单项业务评价分值加总计算。

年度评价分值由基础分值、主办券商各单项业务评价分值以及专项评价分值加总计算。

  • 主办券商单项业务评价分值由专业质量得分减合规质量扣分得出。
  • 主办券商专业质量评价满分为100分。推荐挂牌业务、发行并购业务、持续督导业务、做市业务、经纪业务以及综合业务专业质量评价满分分值分别为20分、20分、20分、20分、10分、10分。
  • 主办券商单项业务专业质量评价得分为该业务全部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得分之和。

每项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得分根据各评价指标与全行业该评价指标最优值(以下称满分参考量)的比值确定。

专业质量评价指标项的内容及权重见附表。

  • 主办券商单项业务合规质量扣分由该业务负面行为记录扣分及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况扣分加总计算。
  • 单项业务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最多的主办券商扣4分;其余主办券商负面行为记录扣分值根据其负面行为记录数量与该项业务负面行为记录最高数量的比值确定。

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公布并根据市场监管情况予以调整。

  •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因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而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的,按以下原则相应扣分:

(一)被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4分。

(二)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暂不受理出具的文件、暂停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5分。

(三)被实施纪律处分的,每次扣8分。

主办券商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被采取上述措施的,按以上原则减半扣分。

  • 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每次扣8分,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 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被采取多项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按最高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主办券商因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扣分值的,按最高扣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主办券商在评价期内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业务创新、配合监管工作等情况,在年度评价时予以专项加分或扣分,每项不超过3分。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评价指标及分值。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主办券商年度评价分值,将主办券商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

(一)一档为排名前20%(含)的主办券商;

(二)二档为排名前20%-60%(含)的主办券商;

(三)三档为排名前60%-80%(含)的主办券商;

(四)四档为排名80%之后的主办券商。

  • 主办券商存在以下情形的,年度评价时按以下认定结果和年度评价分值分档结果孰低的原则确定档位:

(一)在评价期内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二)从事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给市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认定为四档。

  • 主办券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价结果公示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全国股转公司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主办券商反馈复议结果。主办券商或相关方提供、补正复议申请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复议期。

经复议确需调整主办券商评价结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反馈复议结果后公布更正后的主办券商评价结果。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合规质量评价情况,对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开展合规培训。
  •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分别在推荐挂牌、发行并购、持续督导、做市和经纪等业务方面针对主办券商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

年度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全国股转系统新业务或新产品试点顺序的依据。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主办券商在日常报告频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

  • 全国股转公司将年度评价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供监管机构在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中参考使用。

 

第五章  附则

 

  • 主办券商控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
  • 本细则规定的评价结果公示日遇有节、假日时顺延,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公示日。
  •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4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主办券商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附表

 

主办券商专业质量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

 

业务类别指标项指标说明指标占比满分参考量分值计算
推荐挂牌业务

(20分)

推荐挂牌公司家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推荐不同层级挂牌公司家数。经调整后的推荐挂牌公司家数越多,指标分值越高。主办券商推荐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调整值分别为1、1.5、2。100%该指标数值的最大值分值=指标满分×(指标结果/满分参考量)
发行并购     业务

(20分)

股票发行次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推荐服务的股票发行次数1。股票发行次数越多,指标分值越高。27.5%
股票发行金额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推荐服务的股票发行融资金额2。股票发行金额越高,指标分值越高。27.5%
并购重组次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的并购重组服务次数3。并购重组次数越多,指标分值越高。20%
债券发行次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承销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的发行次数。债券发行次数越多,指标分值越高。7.5%
债券发行金额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承销的可转换债券等债券的发行融资金额。债券发行金额越高,指标分值越高。7.5%
优先股发行次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推荐服务的优先股发行次数。优先股发行次数越多,指标分值越高。5%
优先股发行金额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推荐服务的优先股发行融资金额。优先股发行金额越高,指标分值越高。5%
 

持续督导业务

(20分)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家数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4。经调整后的持续督导企业家数越多,指标分值越高。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调整值分别为1、1.5、2。50%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率评价期末,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5的持续督导企业家数占其全部应披露定期报告的持续督导企业家数的比例。持续督导企业定期报告披露率越高,指标分值越高。20%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临时报告错误率评价期内,临时报告错误数量占其全部披露临时报告数量的比例。临时报告错误情形包括主办券商对持续督导企业临时报告进行更正或补充、补发,及错误选择公告上传类别等。临时报告错误率越低,指标分值越高。10%该指标数值的最小值分值=指标满分×[(100%-指标结果)/(100%-满分参考量)]
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违规率评价期内,持续督导的违规企业家数占其全部持续督导企业家数6的比例。持续督导企业违规率越低,指标分值越高。20%
做市业务

(20分)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评价指引(试行)》规定的得分项指标、权重及计算方法计算。
经纪业务

(10分)

代理买卖股票金额评价期内,主办券商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服务的股票成交金额。代理买卖股票金额越高,指标分值越高。50% 

 

 

 

 

 

 

 

 

 

该指标数值的最大值

 

 

 

 

 

 

 

 

 

 

 

分值=指标满分×(指标结果/满分参考量)

新增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评价期内,主办券商新增的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新增合格投资者开户数量越多,指标分值越高。50%
综合业务

(10分)

发布新三板行业及个股研究报告数量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布的新三板行业及个股研究报告数量。研究报告数量越多,指标分值越高。20%
新三板行业研究报告覆盖率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发布的新三板行业研究报告的行业覆盖情况7。研究报告行业覆盖率越高,指标分值越高。20%
发行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数量评价期内,主办券商及其子公司发行或存续的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数量。相关产品数量越多,指标分值越高。20%
发行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净值评价期末,主办券商及其子公司发行或存续的已投资新三板挂牌股票的产品净值的算术平均值。产品净值均值越高,指标分值越高。20%
配合测试完成情况评价期内,主办券商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系统测试完成情况。按要求配合完成系统测试,指标分值满分;未按要求完成,指标分值为0。20%

1.不含挂牌公司自办发行次数。

2.不含挂牌公司自办发行金额。

3.主办券商为挂牌公司提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仅在“并购重组次数”指标记录1次,不在“股票发行次数”指标重复记录。

4.此处指评价期期初、期末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挂牌公司家数的平均值。

5.此处“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6.此处指评价期期初、期末主办券商全部持续督导企业家数的平均值。

7.“新三板行业研究报告覆盖率”的计算方法为:评价期间主办券商发布的新三板行业研究报告所覆盖行业数量与《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的行业分类总数的比值。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电话:+86 1391753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