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以23倍发行市盈率为轴心 对IPO制度进行改革

就当下来说,在新股发行节奏放缓后,IPO环节至少需要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工作,或解决这样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要完善IPO公司的股权结构,除了国家必须绝对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IPO,控股股东在IPO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同时,首发流通股的占比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0%(总股本50亿以上公司,首发流通股比例可调整为不低于25%)。通过这种股权结构的设置,不仅可以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一股独大等公司治理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控股股东把股市当成提款机的问题,减轻控股股东带给市场的套现压力,并且还可以解决股票价格虚高的问题。

其次是提高IPO公司的上市门槛,为中国股市守好准入的大门。只让好公司、优质公司上市,把一些平庸公司、垃圾公司以及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挡在股市的大门之外。在IPO公司上市门槛设置的问题上要体现“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要切实对投资者负责,不能把普通投资者当成了风投机构,让普通投资者来承担风投机构应该承担的投资风险。

其三完善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防范“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发行。虽然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更强调市场化发行,但市场化并不是“三高”发行的代名词,新股市场化发行也可以是一种理性发行,甚至是低价发行。毕竟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也出现过上纬新材发行价2.49元/股的案例。因此,即便是注册制也是可以理性发行的,关键在于定价机制的完善。

实际上。对于不担心发行失败的中小盘股,可鼓励采取定价发行的方式,直接上网发行,其发行价控制在23倍发行市盈率以下。而对于发行份额超过5亿股的大盘股,可以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将其中发行份额的一部分用于网下发行。新股询价可以采取两种发行方式,一是网下竞价询价,价高者得,最后一个竞得股份者的报价即为新股发行价,并以此价向网上发行。二是以23倍发行市盈率为轴心,对于超过23倍发行市盈率的报价,按50%的比例从高到低予以剔除;对于低于23倍发行市盈率的报价,则按25%的比例从低到高予以剔除,以此来引导询价机构理性报价。

其四是将超募资金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账户,用于未来赔偿投资者使用。对超募资金的追求导致了新股的非理性发行,不仅导致了新股投资风险的大幅增加,同时也导致了股市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为了遏制发行人对超募资金的追求,可将超募资金全部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同时对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制度上加以改革,让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而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账户的超募资金,未来可用于赔偿投资者使用。发行人得不到超募基金,也就失去了“三高”发行的冲动,新股发行有望因此回归理性。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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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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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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