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敦平 朱佳楠 | 作者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来源
PE早餐 | 整编
2019年7月9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加之早前江苏、上海、西藏、浙江、天津、深圳、湖北等地证监局相继发布要求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一时间行业监管旋风迅速刮遍整个私募基金行业,伴随该次大规模的基金行业自查,再次验证私募基金行业彻底步入强监管时代,强监管背景下的私募基金行业的当前现状如何,存在哪些行业风险以及具体的监管发展趋势又将如何?本文将在以下部分详细阐述。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
(一)从整体规模看基金行业呈现增长态势
过去几年伴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基金行业也在持续发展壮大,尤其是在201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始受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备案后,行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无论是备案的基金数量还是管理基金的规模都呈现出增长的态势,而基金管理人的数量经过2015年的爆发性增长后,2016年由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迎来了一波调整,之后又进入了稳步增长的趋势。
(二)从分类角度看基金行业呈现增长态势
1.私募证券基金类别
私募证券基金整体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点与行业整体的增长趋势是密不可分的,基金管理人的数量经过2015年的爆发性增长后,2016年迎来一定的调整,之后又进入了稳步增长的趋势,所管理的基金数量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基金管理规模在2016年达到最大之后,2018年略有下降,但整体比较平稳。
2.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类别
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整体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点与行业整体的增长趋势是密不可分的,基金管理人的数量经过2015年的爆发性增长后,2016年迎来一定的调整,之后又进入了稳步增长的趋势,所管理的基金数量与基金规模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
3.其他私募基金类别
其他类私募基金相较于前两类虽然数量上偏少,但整体也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这点与行业整体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基金管理人的数量经过2015年的爆发性增长后,2016年迎来一定的调整,之后又进入了稳步增长的趋势,所管理的基金数量与基金规模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
4.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类别
2018年8月29日,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确有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需求的,自2018年9月10日起,可以通过AMBERS系统在线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成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2019年2月,协会登记通过1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2家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变更为资产配置机构类型”申请模板变更自身机构类型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目前共有3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三)针对私募基金行业所进行的专项检查情况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的配套监管检查也在逐步增强,从检查管理人的数量、基金数量,检查基金规模、还是检查基金的规模占比都呈现出了逐年增加的态势,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些大大小小的问题。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销情况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2016年《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未按《公告》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管理人将被注销。2017年1月12日,协会发布《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基协字〔2017〕8号),其中规定,“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截至2018年底,协会已注销1456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301家,未按照《公告》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被注销的管理人12102家,因列入失联机构名录满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被注销的管理人158家。上述数据仍在不断增长,显示出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的监管力度有增不减。
私募基金业务发展面临的风险
过去数年,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高速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壮大的同时,行业风险也在不断的累积,而外部经济环境的调整使得过去一部分积累的问题暴露出来。
(一)风险出现的背景
随着2018年7月“阜兴系”暴雷,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迎来了一波较大的调整,过去几年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势头被紧急踩了刹车,随着后续良卓资产、金诚财富集团等数家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相继出现兑付问题,之前私募基金行业高涨的发展热情顷刻间被浇熄,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都能感受到市场的寒意,更有甚者,在不少外界人士看来,私募基金行业很快就会步之前P2P行业的后尘。
(二)2018年和2019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趋势对比
从趋势图上来看,2018年全年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和所管理的基金数量仅有较小的上涨,总体持平,所管理的基金规模在1到6月有明显的增长,但进入7月份以来基金规模稳定在12.78亿左右。
对比2018年下半年的趋势和走向,2019年上半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打破了僵局,开始呈现上涨趋势。由此可见,私募基金行业虽然遭到接二连三的打击,仍然不减其发展态势,在经过到较大的调整之后,仍然呈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
私募基金行业经过过去数年的发展,堆积了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行业主体对于行业的风险类型会有不同的解读,但这其中最权威的解读当属协会会长在杭州举办的“2019全球私募峰会”上发表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私募基金更好发展》讲话内容中所透露出来的关于行业风险的解读。其对行业中所存在的风险解读如下:
私募基金行业风险最本质的表现其实是没有形成成熟的市场信用体系,这种市场信用体系的不成熟有多方面的表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为私募基金行业重要主体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混淆了市场信用和政府信用的关系,不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甚至认为获得了协会备案就是获得了政府的“信用背书”,更有甚者会在基金募集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去宣传或暗示投资者,故意混淆二者的概念来误导投资者。而在这种对市场信用理解偏差的观念指导之下,过去一段时间导致私募基金行业暴露出以下几类风险:
1.“全牌照”业务所引发的风险
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持有众多金融业务牌照,从事包括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在内的多种冲突业务,以上各类业务的经营很容易导致与基金财产之间产生利益冲突,随着其他行业风险的爆发与行业周期性的波动,很容易会将其他行业的金融风险传导至私募基金行业。
2.集团化倾向引发的风险
实践中由于“壳思维”的存在以及其他各类原因,导致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往往会申请多个同一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增设多级子公司,使得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呈现出集团化的倾向,而这种集团化倾向的出现所带来的多级管理机构,管理层级复杂的问题无疑又增加了资金流转的成本,导致了更严重的“募资难,募资贵”问题。
3.高管团队专业性缺乏引发的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团队本应专业经验丰富,勤勉尽责地管理好旗下的私募基金产品,但实际中却出现了不少实际控制人为规避利益冲突的要求,通过代持的方式组建高管团队,表现上看此类高管满足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实质上这些高管往往不具备勤勉尽责的条件与专业胜任的能力,通常的情况是实际控制人在背后操控一切。
4.名为基金,实为存款所引发的风险
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发行的产品应当要做到受托管理,组合投资,风险自担,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所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名为基金,实为借贷,在募资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收益,在投资过程中,充当起了信贷资金通道,将私募资金这一组合投资金融工具异化为了资金中介,此类行为是严重违背了私募基金本质属性的。
5.先备后募,随意扩大募集规模所引发的风险
实践中不少私募基金产品在备案时会以一笔较小的募集资金获得备案通过,然后在后续的募集阶段不断放大募集规模,甚至会利用“备案通过”的身份,来故意混淆政府信用和市场信用的关系,利用“备案通过”来为自己的后续募集行为进行强有力的信用背书,这种先备案后募集,随意扩大募集规模的方式,很容易诱发严重的违规问题,一旦后续的募集对象突破了合格投资者的底线,甚至有可能沦为非法集资。
6.变相自融引发的风险
实践中存在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其设立私募子公司的目的并不是在于寻找更有价值的投资标的,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而是在于能够更方便的进行自融,以便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满足自身或者关联方的资金需求,此类做法会严重威胁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严重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该类行为的存在会严重侵蚀私募基金行业的信用基础。
(四)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出现的原因
前述部分已经详细阐述了现阶段私募基金行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但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行业发展的问题,我们应该试图去找到造成以上风险的系统性原因究竟有哪些。
1.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完善
首先,随着过去数年的行业高速发展,使得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于高管的需求非常庞大,而又因为行业目前发展的时间较短,所积累的优秀高管人才又不能够满足行业的自身发展需求。导致一部分管理机构的高管专业能力不够,且相当一部分行业高管从业经验不足,应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尚且吃力,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的日常披露与更新中尚且做不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应对复杂局面就更无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合规意识差,往往存在各种类型的违规操作,如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手段进行公开募集问题,进行保本保收益的承诺问题,发行资金池类的产品问题。近期诺亚财富踩到承兴国际34亿暴雷事件中,诺亚财富所发行的产品底层标的就是承兴国际对京东的34亿元供货商应收账款,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所谓的承兴国际与京东34亿元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合同系承兴国际单方面伪造的,让人疑惑的是诺亚财富的风控合规部门为何没有在投资前与京东方面核实是否存在所谓的供应商应收账款一事,为何没有识别出供应链融资业务合同系伪造的,该事件不得不引起整个行业的反思与警觉,诺亚财富作为业内规模较大的资产管理机构,风控合规能力尚且如此,那其他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又当如何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合规意识差在过去数年行业快速发展时期暴露的不够充分,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调整周期的到来以及行业当下已经进入了私募基金的强监管时代,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风控合规意识不足成为了制约私募基金发展的重大短板。
2.私募基金的中介机构尽责程度不足
首先,托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的监控力度不足,当下托管银行对于私募基金的流向监管往往是不到位的,没有真正监控私募基金最终流向了哪些标的,而此类监管的疏忽也往往给予了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可乘之机,近段时间以来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暴雷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目前托管机构工作上的不足,但是由于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的灵活性与复杂性,要求托管机构对于基金产品进行穿透监控无形中也加重了托管机构的责任,这也是近来私募基金产品托管难的一大原因之一,如何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会是接下来行业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之一。
其次,基金销售机构的违规募集问题。销售机构的违规募集问题由来已久,表现为存在一定程度的公开募集,对投资人进行保底保收益的承诺,甚至是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拆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以上行为的存在使得私募基金本身在募集阶段就埋下了重大隐患,随着私募基金强监管时代的到来,销售机构的违规募集问题必将得到规范与约束。
3.私募基金监管机构无法面面俱到
基金业协会作为规范私募基金行业行为,监管行业违规现象的重要力量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是面对动辄上万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万只基金产品来说,目前协会的监管力量仍然是有限的,其监管必然是无法面面俱到的,一定程度上给予了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可乘之机。私募基金基金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保障行业顺利开展的前提,但是与之配套的监管力量才能够更好的促使行业合规运行,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协会如何更好地发挥出自身的行业监管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是值得研究的。
4.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意识不足
但凡投资就必然面临着风险,在私募基金行业亦是如此。私募基金的投资准入门槛较高,投资金额较大,因此一旦发生风险,便会给投资人带来较大的损失。
投资者由于缺乏对私募基金的专业知识,风险识别能力较差,容易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基金产品的备案误认为获得了政府的“信用背书”,更有甚者,会将产品备案理解为一种对预期收益的保障。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产品,除投资的本身风险外,还存在许多法外风险,这些风险一定程度上是由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不完善导致的,如禁止公开募集,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现象,这些现象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但实践中又一定程度存在的。在高收益、高回报面前,投资者容易忽视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相关信息披露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的考察,一不小心会使得自己的资产落入名为私募基金实为非法集资的处境。
5.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因素
基金行业对基金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对私募基金运营团队的高级管理人员,更需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道德约束感。以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东方成安”为例,公告声明延期兑付的原因是目前国内整个不良资产行业受到了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这些影响直接导致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一再延缓,客观市场情况的变动间接加剧了内部道德素质的质变,促使“东方成安”的实控人和高管抛弃责任和使命,一“跑”了之。
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趋势
伴随2018年下半年以来频频出现的行业“暴雷”现象以及行业发展阶段性调整的到来,私募基金行业进入了强监管时代,当下及未来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想要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必须要了解强监管背景下的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趋势。
(一)趋于收紧的备案大门
通过前述部分列举的数据及图表,已经可以反映出近段时间以来,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产品获得备案通过的速度已经大幅放缓,协会目前正在收紧登记备案的大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限制存在关联方问题的管理人登记备案
过去几年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门槛较低,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行业机构野蛮生长的问题,为纠正此种局面,让真正有意愿,有能力,合规性好的机构获得管理人备案,目前对于存在关联方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是严格限制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这点在2018年12月颁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甚至明确强调了对于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严禁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集团化趋势
目前对于新设层面,是严格限制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备案相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入口处遏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集团化趋势。对于现存的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协会要求相关机构积极开展自查,通过自查方式协会可以完成对存量集团化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梳理与掌握,要求其不得增设多级子公司,禁止旗下基金之间进行相互嵌套,防范发生连带风险。
3.更为严格基金产品备案核查
首先过去对风险揭示书的重视程度不够,今后协会会更加重视风险揭示书的作用,风险揭示书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备案过程中的程序性文件,要真正起到风险揭示的作用,真正的让投资者能够从风险揭示书中意识到产品的风险性,如实对基金产品进行描述,让投资人充分了解相关产品的运作模式与风险情况,真正的发挥出风险揭示书的作用。
其次,严格控制先备案后募资的行为,协会甚至会在即将出台的最新私募产品备案须知中明确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产品的最低募集规模,以往先备案再利用产品备案的背书作用,进一步扩大募资的模式会遭受较大影响,对于私募基金产品初始募集规模的限制对于中小型私募机构的募集能力将会是巨大考验,甚至有可能因此带来行业的重新洗牌。
最后,对于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将会进行更严格的审核。过去一段时间的私募基金暴雷事件所诱发的不良社会影响,使得协会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更为关注,由此对于私募基金产品是否是向合格投资者所募集成为了重点审核的内容之一,尤其是投资者是自然人投资者的基金产品,在产品备案时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审核。
(二)利用新型技术增强监管能力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产品,协会做为重要的监管力量,面临的监管工作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单纯依靠过去传统的监管模式势必会出现监管力量无法与监管要求相匹配的问题,因此在传统的监管手段之外,发展新型的监管方式势在必行。
因此,协会目前也在尝试利用新技术增强自身的监管能力。一方面,协会正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舆情信息的监控,另一方面也正在利用大数据技术结合既往的违规数据,增强加自身的违规产品识别能力和违规线索搜寻能力。新技术的采用将大大增强协会的长时段,大范围的实时监控能力,对于及早发现违规信息,及时介入处理违规问题,尽快处理违规问题,积极化解行业风险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三)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
任何行业的发展与完善都不能仅仅单纯依靠某一主体,而应当是通过建立良好的运行体系来促使所有行业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能动性,协调配合,有机合作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私募基金行业想要实现更加规范、有序的发展状态也绝不能够仅是依靠孤立的监管体系,也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与自律,中央与地方,规范与惩处,引导与教育,监察与披露相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1.完善法律法规监督体系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相应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将不断完善。未来将建立更加专业化的私募基金行业标准和监管条例,合理界定投资者的范围,严格规范投资方向,根据不同私募基金的特点和运营方式,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化监管条例和操作细则。
2.增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配合
包括证监会在内的中央层面主要是在于制定相关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政策,包括地方证监局、工商部门在内的地方层面主要负责政策的落实及执行具体的监管方案,中央与地方应更加紧密配合,中央应积极了解各地的监管执行情况,掌握全局的监管动态,地方则应积极与中央沟通,精准理解相应的监管尺度与政策意图,保证各地监管水平的一致性。
3.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私募基金行业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不受国家信用背书,行业发展完全依赖自身信誉和专业能力。通过协会在内的所有外部机关的监督,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产品时做到合规经营,防范风险。考虑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合规情况最为熟悉,无论从监管效果还是从监管效率的角度来出来,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协会的通知积极开展自查互动和自律管理。
近期,随着北京、江苏、上海、西藏、浙江、天津、深圳、湖北等地证监局相继发布要求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2019年私募基金自查风暴再度来临。
由于地方证监局所发布的自查内容大致相似,下文以北京证监2019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2019年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工作的通知》为例,阐述下本次自查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首先,填写《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承诺诚信合规经营,按照自查要求认真开展此次自查工作,对于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加盖公司公章。《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坚持诚信守法,坚守职业道德底线;坚持私募原则,决不变相进行公募;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坚持合规经营,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其次,根据自身管理基金情况,以2019年6月30日数据为准,填写《私募基金业务自查专项报告》《自查情况表》《私募基金产品明细表》。
最后,激活“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平台账户。证监会建设并上线了“政务服务平台”(http://neris.csrc.gov.cn/portal),北京证监局已为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设了平台账号,近期将向各机构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主要联系人的联系邮箱发送激活码,请各机构注意查收邮件激活账号并使用。后期,北京证监局将通过该平台进行机构点名,请予以关注。
今后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将会是一种常规的监督手段,从过去一段时间的数据来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积极开展自查活动,将会是一种监管利器。
4.行业监管、司法惩戒多位一体
基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性的违规行为通过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整改以实现其合规经营,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采取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对其处以行业禁入的惩处,但是对于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铤而走险,严重违反金融行业法规甚至触犯刑法的情况,协会应积极要求其他司法机关对此类基金管理人予以惩处,此类监督方式不仅能够形成分工明确的立体监督体系,对于部分意图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也会是有力的震慑。
5.健全的投资教育工作
现阶段的基金产品发展尚不成熟,投资人缺乏对基金产品和基金管理人的考察和判断。目前,还有一些投资者对私募基金产品的认知存在局限,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容易导致其落入不法机构的虚假宣传之中。协会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媒体、基金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多种渠道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促使投资人在产品投资时多关注管理机构的合法地位、基金产品类型、高管的背景、收益的方式等信息,平衡增值与安全的利益地位,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
6.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是《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公布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义务是贯彻基金募集、运作和退出各个时期的,适时适当的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全面掌控所投基金产品的运行情况,方便其调整自己的投资计划,还有利于私募基金监管者和行业自律机构对基金产品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监控。目前发生的众多“爆雷”事件的根源在于私募基金机构自行运作,投资者和监管者无法获知相关的真实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列入异常机构和整改机构名单。信息披露义务也并非只是加重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负担,推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可以规避特定范围的法律风险,树立良好形象和增加信用等级。
结语
最后,虽然随着行业调整周期到来以及行业监管的不断加码,部分基金产品暴露出了大大小小的一系列问题,但这种阶段性的调整对于未来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确是一个难得的反思,调整与规范的良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今后展业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自身合规性经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方能够在未来规范化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中赢得一席之地,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数据有问题!
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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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