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利用募集资金违规担保 海航系智慧物流违规受到自律监管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6日-北京消息,智慧物流(835896.OC)以募集资金购买的大额定期存单为质押财产违规为关联方大新华物流提供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构成违规对外担保。

因此,全国股转系统对智慧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涉事负责人唐恺、闫晓波、刘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原来,智慧物流于2016年3月7日发布“股票发行方案”,准备融资,资金的用途是仓库建设和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同年4月5日,智慧物流募集资金10780万元。

2018年7月18日,智慧物流在华夏银行购买了3个月的大额单位定期存单,存入日为2018年7月18日,到期日为10月18日,年利率为3.08%。

到了2018年7月31日,智慧物流与华夏银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财产为大额定期存单,而这笔存单的来源就是2016年的募集的资金。担保时间从2018年7月31日到同年的10月18日,不到三个月时间。

但是由于主合同到期后,智慧物流没有及时偿还债务,华夏银行就行使了质权,也就是说,兑换了大额定期存单,收回现金。从而构成实质构成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募集资金共计9,532,842元,占当次股票发行总额比重为 8.8%。

为什么是关联方违规呢?因为质押担保的内容是华夏银行与大新华物流(天津)有限公司的《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为主合同。智慧物流与大新华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有关联方关系,均为海航系的公司。

2019年智慧物流半年报披露,2019年3月20日,收到大新华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归还占用款项9,532,842.00元,表示此担保事项已履行完毕。

新三板报刘子沐团队总结:

如果没有发生质押风险,那么这次变相占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就不会出现,因此,该事件揭出一种新形的利用募集资金放大杠杆效应,形成的潜在风险。

募集资金变成大额存单,表面上是闲置资金理财,符合规定,大额存单作为质押物,也没有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而从实质上看,也是一种变相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风险没有发生,一切都是正常的,风险一旦发现就违规。

因此,新三板报建议,此类方法还是少用为好。企业在运营中,少不了为关联方,合作方担保,但是动用募集资金担保确实不符合公司治理。通过大额存单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是降低企业信用的事情,不利于下一轮募集资金。

另外,海航系的公司智慧物流和大新华物流均为海航系公司,互相担保会造成利益输送。这一点涉及公司诚信,对投资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决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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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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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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