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报2019年12月22日-北京消息,周五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那么刘子沐团队就为大家逐条来解读。
在《办法》中有两条涉及到罚款金额,那就是第六章的第60条和第61条。第60条规定,挂牌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61条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挂牌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首先可以看出来,这两项罚款的力度都不高。前者是针对公司的,后者是针对控股股东。首先,我们不能断章取义,表面上看罚款力度不高,但是在《办法》中,第54条到59条的具体违规行为都是按《证券法》处罚的。因此,不能说罚款3万元以下,挂牌企业就不重视信息披露。
目前,《证券法》正在修改审议当中,据说最高罚款上限可以达到1000万元,所以说新三板的公司在阅读本《办法》时一定不要大意。
从第54条到59条的规定来看,其实是对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结果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违规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最低的罚款就是3万元以下,如果信息披露的违规带来严重的后果,那就要接《证券法》来处罚。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第六章具有非常大的参考意义重大。而且本《办法》所指的违规后果是针对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并没有按分层进行分类处罚。
例如以下这些行为,就会按《证券法》处罚:
最后,《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有问题!
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密码保护
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