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沐说新三板深改:千万不能断章取义 信披违规真的只罚款3万吗?

新三板报2019年12月22日-北京消息,周五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那么刘子沐团队就为大家逐条来解读。

在《办法》中有两条涉及到罚款金额,那就是第六章的第60条和第61条。第60条规定,挂牌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61条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挂牌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

首先可以看出来,这两项罚款的力度都不高。前者是针对公司的,后者是针对控股股东。首先,我们不能断章取义,表面上看罚款力度不高,但是在《办法》中,第54条到59条的具体违规行为都是按《证券法》处罚的。因此,不能说罚款3万元以下,挂牌企业就不重视信息披露。

目前,《证券法》正在修改审议当中,据说最高罚款上限可以达到1000万元,所以说新三板的公司在阅读本《办法》时一定不要大意。

从第54条到59条的规定来看,其实是对信息披露违规带来的结果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违规没有带来严重的后果,最低的罚款就是3万元以下,如果信息披露的违规带来严重的后果,那就要接《证券法》来处罚。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第六章具有非常大的参考意义重大。而且本《办法》所指的违规后果是针对所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并没有按分层进行分类处罚。

例如以下这些行为,就会按《证券法》处罚:

  1. 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3. 挂牌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4. 为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5.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挂牌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6.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挂牌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

最后,《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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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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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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