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贝网12月27日消息,今天下午,全国股转公司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为监控细则)。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订,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落实优化交易监管要求。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并借鉴其他市场连续竞价监管经验基础上,完善股票异常波动的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理原则,提高监管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加强差异化监管,健全符合市场特点的交易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的市场层级和交易方式,对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实施分类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
全国股转公司称,修订后的《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从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违规认定处理等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完善异常波动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提高监控有效性,异常波动指标由按交易方式设置,调整为按市场层级设置,并对指标时间窗口、指标类型等进行优化,配套了差异化的交易公开信息和信息披露要求。二是突出交易监管重点。对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行细化,明确了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做市交易方式下的重点监控行为。对市场层级调整和申请上市等特殊时点、董监高等特定主体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防范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明确交易违规认定和处理原则。根据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申报和成交情况、股票基本面和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进行分析认定。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原则上按照递进方式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直至上报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还强调:
一、精选层指数发布前,以全部精选层挂牌股票(剔除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收盘价涨跌幅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指数涨跌幅,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二、自精选层指数发布之日起,以精选层指数作为基准指数,计算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并据此认定异常波动情形。
以下为监管细则要点: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200%(-70%);
(二)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120%(-60%);
(三)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不过监控细则也强调,“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监控细则指出,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全国股转公司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该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全国股转公司还应当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同时,对应公司也应该发布股票异常波动公告。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精选层挂牌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对于没有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全国股转也会对其交易进行监控,以下为监控重点: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异常的;
(二)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进行虚假申报,以影响股票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的;
(三)在一段时期内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申报,导致期间股票成交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四)多次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或接近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申报、成交的;
(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交易,影响股票成交价格或者成交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数据有问题!
这他妈的是啥东西,胡咧咧
密码保护
美国这是着急了,应该还会有动作。
不知道这6万亿来自哪里?是不是供应链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