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三板股份回购办法出炉,挂牌公司可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

12月28日,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回购办法》),市场期待已久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正式出炉。

根据该办法,挂牌公司可以以下列三种方式回购股份:

①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②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要约回购);③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定向回购)。

此前,新三板仅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定向回购业务。

在此次《回购办法》出台前,有少数新三板出现出现违规回购行为,或因回购制度导致回购受限,如:《新三板元亨光电拟回购股份,主办券商提示违规,公司:违规也要回购!》、《去年好几家新三板公司要回购股权激励员工,却被制度拖了后腿……

股转公司解读新政

1.请问此次制定新三板市场《回购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满足市场需求,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已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定向回购业务。但同时,还有相当一批挂牌公司出于实施股权激励、提振公司股价等需要,希望能在二级市场上公开回购股份。

特别是在当前市场行情下,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价回归合理价值,公司回购股份的意愿更为强烈。

全国股转公司此次制定实施回购办法,旨在有效满足挂牌公司回购股份需求,支持、规范股份回购行为,是深化新三板改革、完善市场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

2.《回购办法》规定的回购类型有哪些?

答:首先,从回购对象上,回购分为面向全体股东的非定向回购和面向特定股东的定向回购。

为避免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回购办法》严格限制定向回购的范围,只有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未成就、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两类特定情形才可实施定向回购。

其次,从回购方式上,回购分为在二级市场上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实施的回购,和以要约方式实施的回购。

为避免违规定向回购等问题,禁止挂牌公司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是目前市场需求最为迫切,也是《回购办法》重点规定的类型,其中的做市回购方式与新三板的做市交易制度相匹配,最具新三板特色。

最后,从股份回购的用途来看,《回购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回购等。

3.新三板如何防范“忽悠式回购”?

答:一是要求挂牌公司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规模、价格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并严格规范回购方案的信息披露内容;

二是明确回购规模的上下限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载明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三是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目的用途的,要求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目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及资金金额;

四是严格限制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

五是严格事后监管,回购期届满,挂牌公司无合理理由未实施回购或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严重不符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4.与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相比,要约回购有什么特点?

答:相比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要约回购具有公平性更强的特点,更能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平等参与回购的机会。但在规则层面,要约回购有赖于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及要约收购的具体规定。在回购条件、回购实施前的决策程序、回购完成后股份的后续处理和相关信息披露等方面,要约回购适用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相关规则。

5.据了解,有个别挂牌公司在《回购办法》发布前,已经披露了回购方案或者自行实施了回购,请问对此类问题将如何处理?

答:已自行披露回购方案但尚未实施的,在依据《回购办法》补正相关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后,可以继续实施。

对已自行实施回购的,允许相关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自愿注销回购所形成的库存股或用于股权激励等;但库存股已超过法定持有期限的,依法应予以注销;涉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们也将给予相应处理。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前期个别自行实施回购的挂牌公司,均为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回购。对此类行为,《回购办法》已明确禁止。后续如再有发生,全国股转公司将依规对相关挂牌公司及其他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回购方式一: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1.挂牌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答:挂牌公司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③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挂牌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2.竞价或做市回购数量、价格有限制吗?

答: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

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3.挂牌公司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回购股份吗?

答:挂牌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①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转让日内;②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③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在转让日的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不得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

4.每个转让日的回购数量有限制吗?

答:挂牌公司每个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拟回购总数量上限的10%,但每个转让日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10万股的除外。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算。

5.实施竞价和做市回购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挂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回购股份方案。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十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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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回购前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回购实施预告,公告拟实施回购的时间区间(以下简称回购实施区间),提示投资者关注回购机会。回购实施预告应当在回购实施区间起始日的2个转让日前披露。在回购期间,挂牌公司可以自主安排多个回购实施区间,每个回购实施区间最长不超过5个转让日。

挂牌公司应当在已公告的回购实施区间内实施回购;未实施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说明是否存在虚假信息披露或市场操纵等情形。

回购方式二:要约回购

1.挂牌公司什么情况下可实施要约回购?

答: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③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应当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

2.要约回购如何定价?

答:要约回购应当以固定价格实施,且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公司股票无收盘价的,应当综合参考前期发行价格、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等因素,合理确定要约回购价格,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3.要约回购如何支付回购价款?

答:挂牌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支付要约回购股份的价款。

4.要约回购如何履行信披?

答:要约期限内,挂牌公司应当至少披露三次投资者可预受要约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回购机会。预受要约和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临时保管和解除临时保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关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回购方式三:定向回购

1.什么情况下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①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②、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③、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形。

2.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①回购的依据、触发回购情形的说明;②回购对象、价格、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金额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③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及本次回购对公司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④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⑤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定向回购后如何注销股份?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须)审议通过定向回购股份方案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定向回购股份过户并注销申请,并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规定申请开立回购专户。

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无异议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过户和注销手续。

股份注销完成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重磅!新三板股份回购办法出炉,挂牌公司可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新三板论坛 ):重磅!新三板股份回购办法出炉,挂牌公司可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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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报法律顾问

李明燕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明燕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18年,并兼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专业硕士生导师,著有《企业大合规》一书。李明燕律师曾供职金融机构多年,精通金融市场领域业务,成功代理多起证券索赔案件。
邮箱:limingyan@globe-law.com
电话:+86 18610810467

李元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元律师,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美国天普大学,获得L.L.M学位。李元律师曾就职于全国先进法院,并曾在北京市高院任职,专注刑事审判、辩护领域15年。李元律师在刑民交叉,尤其是金融犯罪、犯罪索赔领域经验丰富。
邮箱:liyuan@glob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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